建立现代物流网络是基本药物配送中着力点
/张凌辉
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年出台的新版GSP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现代物流药品批发企业”后,业内一直有传言以后各省医院配送招标只能由“现代物流药品批发企业”参与,未取得该资格的药企自动丧失公立医院药品配送招标的资格。虽然该消息一直没被国家官方层面的政策所证实,但是在山东、河南、江苏、湖南等省2009年医院配送招标方案中,“现代物流”的相关要素的确不同程度的影响了医药企业是否能中标。
早在2009年11月初,卫生部有官员透漏,11月末将出台4个文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规定、基本药物配套使用的规定、基本药物临床运用指南和处方集要、基本药品保障目录。而在配送方面,则会有文件明确规定“除了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以外,中标企业也可以委托中标所在地招标选择的企业统一配送。中标企业可以在一个地区委托多家招标选择的企业进行配送,但是被委托的企业不能转配送”。虽然笔者一直试图找到该文件而无果,但是该消息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上述猜想。如果国家新政规定只能由各省所中标入围的“现代物流药品
批发企业”进行公立医院药品配送的话,这对目前的医院配送市场而言无疑是一场巨大的洗牌。
但是,“现代物流”应该在公立医院药品配送招标中如何定义,应该如何建设各省的药品物流网络才能保障百姓的用药需求,笔者认为值得业界及医改专家们探讨,否则该政策极有可能走入歧途。
两大难题需解决
现代物流难统一
事实上,中国的医药企业近年来已经在很努力的转型,无论是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手段、还是使用创新的经营模式、又或者耗费巨资建设大型医药物流中心,都不乏可圈可点之处。但是,将“现代物流”作为决定医药行业发展方向的因素,则必须要考虑我们的国情。
在中国,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医药流通市场环境不一、企业的规范治理程度不一,三个不一决定了中国上万家医药企业很难采用统一的经营或管理模式。因此,我们努力提倡建设“现代物流药品批发企业”的同时,就必须提醒企业要清醒认识自身所拥有的独特优势。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就应该充分利用人力成本相对低廉的优势,尽量不要建设耗资巨大的高位自动立体库;东部与沿海地区有条件的药企,应该更加灵活的使用自动分拣系统、电子标签、WMS(仓储管理系统)、条码与射频技术等,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如此看来,我们的国情决定了全国统一的现代物流标准不太现实。
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信,无论现代医药物流的标准最终如何制订,企业如果因为物流建设而背离了经营效益的考量,那么这样的政策本身也是不长久的。
地方政策有点乱
一方面,国家层面迟迟没有明确现代医药物流是什么;另一方面,各省陆续提出本省的现代医药物流标准。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未来两三年内国内不同省份的现代医药物流政策将乱象丛生,跨区域经营的大型医药企业在物流建设上只能“入乡随俗”。
比如刚公布了“第一批药品现代物流试点企业的名单”
的山东省,一共选择了覆盖山东省大多数地区的18家药企作为试点,其主要参考指标是:2008年销售额(以纳税申报表为准)5亿元以上;2008年以来无经营假劣药品违法行为;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有40亩以上自主物流建设用地、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仓库。而获得药品现代物流试点资格的企业可以享受如下政策优惠:优先支持增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疫苗等经营范围;优先批准为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试点企业;优先支持建设区域性药品物流配送中心;优先推荐为省服务业发展重点企业;优先推荐为基本药物招标配送企业。当地企业挤破脑袋也想往里钻。而湖南省也刚刚公布了该省关于现代医药物流的征求意见稿,与山东省的差异颇大。
在河南,笔者前段时间看见其最新的医院招标方案也提到“现代物流医药企业加1分、具有WMS系统加2分、具有WCS系统加1分、具有TMS系统加1分”。通过解读该方案,我们至少可以看出河南省在进行医院配送招标时已经对医药企业的物流能力提出了具体指标。在广东,虽然还没有明确提出现代物流对药企参与医院配送招标具有决定影响,但是已经开始在进行“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申报的试点;按照国家药监局2005年发文的精神,只有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企才能考虑授予第三方医药物流的资格。
健全现代医药物流网
我们不能忘记,中国医药流通业在面临新的变局时,不能仅仅站在一个行业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要综合医改走向、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去探索解决办法。
医药企业应分级
事实上,目前许多省级药监部门对现代物流标准的制订也存在观望态度,最主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国家新版GSP文件迟迟不出台,导致省级药监部门目前出台的有关现代物流医药企业的文件存在着与国家新版GSP矛盾的风险;二是前文提到到中国太大,中西部、西南部省份与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的医药环境差别太大,很难用过高的标准去给全国的药企设定统一的“现代物流医药企业”的门槛。
因此,笔者结合国家新版GSP修订的最新进展和各省已经出台的相关文件分析,未来我国医药商业药企将因现代物流出现事实上的分级:
现代物流医药企业,要求仓储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阴凉库占总仓库面积的60%以上;具备高位自动立体仓库,贯穿药品入库、存储、出库环节的自动分拣系统、WMS系统、电子标签、自动温湿度记录仪等先进设备;至少拥有至少2辆冷藏车,总配送车辆不少于20辆。此类企业可以被授予第三方物流经营资格,可以参与医院招标,并且承接前文卫生部文件规定的“转配送”业务。
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企业,要求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整件库面积应在总仓库面积的50%以上;至少应实现零货自动拆零拣选、传输,另外需具备一定水平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需设置底限)。这类企业属于过渡性质,过渡期为2年,可以参与当省医院配送招标,但是不能被授予第三方物流经营资格,不能承接“转配送”业务。
综合批发医药企业,符合GSP规定的最低条件,不能参与医院招标配送业务,不能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
物流网络需建立
笔者认为,国家出台指导性文件后,各省级药监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该尽量建立可覆盖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的现代物流药品配送网络,这才符合建设、健全国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大方向。
前几年,许多省份提出在本省最终只保留3~5家从事医院药品配送的企业,这显然难以实现对各省乡镇医疗机构的全覆盖。因此,笔者建议各省在前文所提的商业药企分级的基础上,以医药企业为节点,建立、健全各省的药品配送网络;大致测算下,中国大多数省份所需要的医院配送药企可以控制在24~36家之间(个别省份除外),太少就容易出现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延时现象。
因此,理想的手段是将本省的医药企业分成3级:“现代物流医药企业”控制在8~10家左右,该类企业的配送网络可以覆盖多个地级市的终端医疗机构;“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企业在16~26家之间,该类药企的药品配送网络至少应该可以深度覆盖一个地级市的终端医疗机构;而最低一级的“综合批发医药企业”只能从事快配业务,不能进入医院配送领域。上述三类企业实行准入式认证,同级企业之间鼓励兼并和自由竞争。笔者相信只有如此,才能达到净化行业、鼓励规模药企做大做强的目的。
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只有采取上述方式,才能较好的解决医院配送企业太少而导致的药品配送网络不全、一次性淘汰药企过多而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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