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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捐肾事件尘埃落定 卫生部:交叉捐肾合法

中国虎网 2008/7/11 0:00:00 来源: 未知
近日,业内传出消息: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出席第三届中国移植运动会暨第二届中国器官捐献纪念日上首次回应“交叉捐肾事件”。  黄洁夫说,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OTC)第四次会议已做出决定,“两个患者家庭之间交叉供肾是合法的。”该决定已成文下发给164家获准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至此,今年初关于“交叉捐肾事件”的各种议论终于尘埃落定。   广州拒绝 海南接受   “交叉捐肾事件”的主角是湖南常德的两个普通人,17岁的花季少女何一文和正值壮年的何志刚,虽然两位都是尿毒症患者,但是最初两人并不认识。得知亲人患上尿毒症后,两家人便开始在亲戚中寻找肾源,但是都找不到理想的配型。就在何一文与何志刚两个家庭都在等待合适肾源的时候,一个偶然机遇将这两人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了一起。   在湖南省常德市肾病协会会长周小华的联系下,两家人的血型样本全部送到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下称广医二院)来进行匹配检测。一个惊人的检测结果,让广医二院的一位会诊专家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受捐者何一文的血型是O型,其父亲捐献者何大兵的血型是A型;受捐者何志刚的血型是A型,其表哥捐献者史道红的血型是O型,如果能交叉互换一下,这不就是一个最好的匹配结果吗?!   当专家将这个想法告诉两位患者的家属后,开始时两家人心里还不能接受,感觉很别扭,但是专家告诉他们只有这样做,才是“绝配”的时候,两家人渐渐想通了。于是,2007年12月中旬,两家人一起踏上了南下广州的火车。   经过近一个星期的休息与检查,捐赠者与受捐者都已把心身状态调整好,一起等待手术日期的确定。然而就在这时,却传来了交叉换肾手术方案因医院伦理委员会未能通过手术将被暂缓的消息。几乎在第一时间,这个事件被公布在各大网站和报纸上,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广医二院方面表示,医院虽然拒绝为患者做手术,但也在为患者积极寻找更合适的肾源;一些专家认为,对于尿毒症患者来说,活体肾移植“既不是唯一的办法,也不是最好的办法”,在器官移植中,必须保证供者完全自愿而非受到家庭压力,最重要的是,器官移植不能打活人的主意。   真是天无绝人之路,就在两家人一筹莫展之际,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肾病移植中心张国庆主任拨通了周小华的手机。张国庆在电话里说,他们医院从媒体报道中得知了何志刚与何一文两个家庭交叉捐肾的情况后,认为这个手术是可以通得过的,并希望病人和家属一起到海南来看看。   为了寻找新的希望,争取早日做手术,两家人觉得应尽快到海南做手术。于是,2008年1月5日晚上,两家一行十多人前往海南。为了早日挽救两位患者的生命,海南省农垦总医院的动作也是蛮快的,在1月6日上午两位患者赶到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后,当天下午就开始对供者和受者进行身体检查,并组织开展医学伦理学会议,对交叉捐肾手术进行伦理学论证。   “我们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有13个人,包括移植专家、医院负责人、律师、伦理学工作者。”近日,海南省农垦总医院院长肖劲逐告诉记者,就在患者赶到医院的当天下午,医院伦理委员会就通过了手术决定,并且专家一致认为,手术宜早不宜迟。   记者从海南省农垦总医院医务科了解到,由于交叉捐肾事件受到了广泛关注,这意味着手术只能成功不能失败,为了确保手术万无一失,同时作为泌尿外科专家的主任医师肖劲逐与移植中心主任张国庆通力配合进行手术。1月7日下午4点半左右,供受者双方被推出手术室,手术进行得很顺利。   卫生部介入调查   本报记者留意到,在社会对交叉捐肾事件高度关注的同时,卫生部也站出来表态了。   1月10日,海南省农垦总医院为两位患者做完手术的第四天,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针对海南一家医院实施交叉捐肾手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随后,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专家就此对海南省农垦总医院进行了调查。“在提交伦理委员会审议时,两家患者家属都向委员会提交了双方家属签订的自愿捐肾协议。协议中明确,捐肾是出于‘帮扶关系’,并不存在金钱交易。”张国庆说,医院对卫生部的调查持欢迎态度。   其实,在为两位患者做手术的时候,肖劲逐一直顶着巨大的压力,万一手术失败,将给医患双方都带来明显的损失。“我们没有考虑太多,时间也不允许了,仔细看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没有明文禁止这类手术不能做,救人是最重要的。”   事实上,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的行动的确迅速,患者入院第一天进行检查,第二天进行手术。“我们的原则有三个,一是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原则;二是社会公益性原则;三是公平原则。”时隔近半年,肖劲逐依然认为,两个家庭之间不存在器官买卖的情况,手术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此前在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毛群安说,卫生部收到一些群众举报,个别医疗机构在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开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卫生部也正在进行调查。一旦查实,将依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吊销这些医疗机构从事该项业务的资格。卫生部要求,所有医疗机构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地开展医疗服务,特别是人体器官移植业务。根据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活体器官接受人与捐献人之间须是配偶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了亲情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行为,须依法进行处罚。   此后,6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中国移植运动会暨第二届中国器官捐献纪念日活动上,应邀出席的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首次回应“交叉捐肾”事件,他说,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OTC)第四次会议已做出决定,“两个患者家庭之间交叉供肾是合法的。”该决定已成文下发给164家获准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的表态,让常德市肾病协会会长周小华激动不已,作为何一文、何志刚两个家庭交叉捐肾的见证者,他认为黄副部长的表态,让一场伦理与法律的权衡,在交锋半年之后,终于尘埃落定,为此,他还特意庆祝了一番。   “我是做过肾脏移植的人,我的切身体会是,要等到一个合适的肾源实在是太难了。”周小华认为,要等到一个适合受体的肾脏十分困难,即使调动医院和患者很多很多资源,都不一定能找到。   争论依然存在   经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的调查,并没有发现海南省农垦总医院存在违规之处,卫生部对这起交叉捐肾事件予以肯定。但是,这可否意味着如有雷同事件,一样能获得绿色通行证呢?对此,各路专家对记者亮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众多不倡导交叉捐肾的声音中,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陈中华的观点尤为鲜明,他认为手术建立在交换前提下,但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平等”。手术一旦失败,将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一方索赔;二是收回向对方提供的肾脏;三是找医生算账。   一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法学专家引用大法官梅汝敖的话说,生命是器皿,文明是水,法律也好,伦理也罢,都只是文明的一部分,如果生命不在了,还要文明有什么用。因此,他认为,生命的权利应高于法律,专家在论证时,应切实考虑到患者生命本身的需要,而不应该生搬硬套法律。   著名传媒人士张田勘则认为,两位何氏患者的这一事件告诉我们,医务人员在实践中对法律条例、医学伦理的解读和实施存在较大差异性,而对交叉捐肾存在不同伦理裁决,并不能成为公众指责医方的理由,也可能不牵涉好与坏,或好与更好的伦理选择。但是,该事件却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对同一法规和伦理原则有比较一致的解读;二是如何更倾向于以人的健康和生命作为终极判断标准。   记者手记   给医院以选择的自由   如今,交叉捐肾事件已尘埃落定,拒绝(或暂缓)做手术的医院与进行手术的医院,都给公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个是过于理性,甚至有些自私;一个是积极手术,以生命为重,甚是超脱。最终手术顺利,公众雀跃欢呼,为后一家医院的“义举”,为获得新生的两名患者。那么,我们可否就此认为,广医二院的做法就是“冷血”、“无情”的呢?我想,至少在医疗界内,不应该有这样的想法。   事实上,解读交叉捐肾事件,关键在于如何解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的这两条规定,其一是第二章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其二是第三章第十七条:“……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我认为,湖南两位患者家属在理论上是可以进行交叉捐肾的,而且《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也赋予了拥有器官移植资格的医院可自主实施器官移植,所谓自主,我认为,医院可以不屈服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也可不用在意舆论的压力,做或不做,只看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即可。   在我看来,医院伦理委员会选择拒绝(或暂缓)手术的理由主要是:目前器官移植还属于敏感地带,交叉捐肾又是罕见的个案,万一手术出现法律或技术上的问题,医院惹的麻烦就大了。所以医院的态度犹豫不决、瞻前顾后,不敢立即手术,又不敢说坚决不做,可以看出医院处理这件事情时的矛盾心理。   虽然,广医二院拒绝(或暂缓)为患者做交叉捐肾手术,从法律的层面上讲,没有任何瑕疵,但是,为什么事情一被公布到媒体,为什么如此引人关注呢?我认为:一,这事毕竟关系到人的生死;二,交叉捐肾事情新鲜,比较吊人胃口;三,医院的拒绝(或暂缓)让人好奇心大增,想探个究竟。因此,在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的时候,要想捂住简直是不可能的,不管医院如何减轻两位患者的住院费用,不管医院如何解释,都躲不过民意的飞镖。   公众对医院的总体不信任,是医院陷入民意汪洋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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