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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制度的产业意义

中国虎网 2008/11/15 0:00:00 来源: 未知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无疑将会引起医药行业一次巨大变革,制药企业将逐渐分化为两大类,即专利药或创新药生产企业与非专利药或普药生产企业。   10月14日,《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布,其中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论述引起各方广泛关注。《意见稿》表明:政府将统一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直接配送,统一制定零售价,并且规定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同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药物报销目录,明显提高其报销比例。   可以看出,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以及使用的各个环节均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以政府为主导”是《意见稿》所描述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然而,针对“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业界也有不同的声音。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一方认为,以政府为主导的“定点生产、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强制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医改所必须坚持的“管办分离”的基本原则不符,并且很可能导致医药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同时也为权力寻租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有重返“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时代之嫌。   笔者认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坚持的“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方向有其必要性与现实性,但为保证其顺利实施,我们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阻力,提前制定应对之策。   “保证人人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总目标决定了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向必须坚持其“公益性”,而要坚持“公益性”,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众所周知,市场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却很难自发实现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对于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国家基本药物来说,更是如此。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也早已建立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但由于并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同时与之配套的政策也未落实,导致我国基本药物制度流于形式,并未真正起到保证基本药物可获得性和降低居民药品费用支出的作用。而医疗服务体系改革与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滞后,则是造成我国基本药物制度流于形式的更深层次原因。   基本药物制度的改革与实施必须与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同步推进。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已日渐明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基本合作医疗保险的“三险合一”,报销比例不断提高,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将是一个大的趋势。而以“政事分离、管办分离、医药分离、赢利与非赢利性医院分离”为指导原则的医疗体系改革却举步维艰。《意见稿》中并未明确提出针对医疗体系改革“四分离”的具体措施,如果医疗体系的改革不能实现“四分离”,那么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笔者以为,“四分离”中首先要解决“赢利与非赢利性医院分离”,其次才是“医药分离”,考虑到基本国情,“政事分离”与“管办分离”可以推迟进行。因为“医药分离”的主体应该是非赢利性医院,所以赢利与非赢利性医院的界定以及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的出台就显得非常重要,而要实现“医药分离”,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大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改变公立医院依靠药品销售赢利的现状。   从有关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企业的报道来看,定点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积极性很高,但试点医院并不积极,在政府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提高试点公立医院基本药物的用量显然不能持久,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对于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巨大影响。   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定点生产企业和统一配送企业的确定直接关系到部分企业的生死存亡。为了使产品能够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了能够成为基本药物的定点生产企业,为了能够成为基本药物的配送企业,一部分企业肯定会不惜代价对重点政府部门与重点工作人员进行公关,如何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则是对政府部门的又一次严峻考验。   实践证明,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建立决策、执行与监督的制衡机制是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基本药物目录、定点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选择标准、评估过程以及最终的评估结果必须要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开,并且接受相关企业、医疗机构和消费者的监督。同时,招标定点生产和配送企业的周期不宜过短,否则一方面企业疲于应付,将增加企业不必要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与生产规模的扩大,2~3年为一个招标周期比较合适。   如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一采购、定点生产与统一配送以省为基本单位,很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形成条块分割的医药市场,不利于医药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所以,建议国家基本药物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采购、定点生产与统一配送,这样企业也容易形成规模、降低生产成本,造就一批全国知名的大型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无疑将会引起医药行业一次巨大变革,制药企业将逐渐分化为两大类,即专利药或创新药生产企业与非专利药或普药生产企业。专利药生产企业主要依靠大量的研发投入,通过新药上市后的较高定价来获利,而非专利药生产企业主要依靠不断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来获利。前者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新药研发能力,后者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生产规模。   可以预见,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医药资源将向优势企业集中,产业集中度提高的步伐将大大加快。那些具有一定规模与知名度、普药品种系列比较齐全的大型企业将不断发展壮大,而那些既无能力进行新药研发投入、又没有成本优势的企业将不断消亡,一场行业内的洗牌将不可避免。   (作者系上海第一财经研究院医药行业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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