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虎网医药网 > 医药资讯 > 政策法规 > 卫生部:食品销售中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

卫生部:食品销售中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

中国虎网 2009/9/25 13:24:39 来源: 未知
今年9月至2010年底,全国将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并继续发布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昨日,国家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厅(局)等九部门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并透露将在2010年底之前,公布新制(修)订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通知》表示,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已经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或卫生许可证明的,许可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此外,针对当前存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宣传使用效果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要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清楚、明显、易辨、如实的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或者实物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销售。食品销售者不得在食品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
  《通知》特别提到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规范问题突出,并强调将复合食品添加剂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并且复合食品添加剂中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当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且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在2010年底之前,要完成对现行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公布新制(修)订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告诉记者,1996年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早已成为过去时,去年国家刚对食品添加剂标准进行过一次修订。
  罗云波认为,修订不到3年,又将出台新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并不是因为现行标准存在较大的问题。“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食品添加剂的标准有了一些新的描述;另一方面,这个标准原本就需要动态管理。”【作者:何珺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网站声明: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在已经有0个对此文章发表过评价0个人发表过求助问题查看所有评论
请正确输入正确电 话
    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对以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如您有意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
中国虎网纳您良言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布信息,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注意产品功能表达,杜绝虚假违法广告,产品功能夸大宣传。
业务电话:010-53399568 手机/微信:14700496243
客服微信:14700496243
  :本网站为专业的医药招商代理平台,不出售任何药品,买药请到当地医院咨询,请不要拨打以上电话,谢谢合作。
  为了使您更方便的找产品本站开通了全国医药代理商联络QQ群:(群①:62942367 群②:54524537 群③:104496983)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2012273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经营性-2015-0001
虎网医药招商网(www.tignet.cn)版权所有,谨防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