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虎网 2010/8/23 0:00:00 来源:
未知
有关人士就海王星辰事件举一反三,认为医保药店若继续操作这一“潜规则”,不仅损害药店品牌,对整个零售药店分享新医改的蛋糕而言,同样无利。
海王星辰广州店:医保卡资金大挪移变相卖百货
近日,有广州本地媒体报道:在广州实施门诊统筹报销满一年之际,海王星辰推出了“星辰健康卡”。然而在其越秀区的某连锁门店,消费者竟可通过此卡置换出医保卡内资金,购买日用百货。
据媒体报道,海王星辰药店此次推出的“星辰健康卡”共有6种面值,介乎100~3000元,而购买不同面值的健康卡,可相应获得价值16~498元的“爱心卡”。健康卡不能用于购药,而爱心卡则可以购药。报道中的越秀区该门店,“星辰健康卡”可以用医保卡直接购买。换言之,通过健康卡,消费者便可把医保卡里的资金置换出来,购买非药品。
对此,海王星辰总部发言人钱然婷向媒体回应,“星辰健康卡”的确在全国2000多家分店推出,但允许用医保卡购买健康卡只是单店的行为,并非企业行为。更表示将对该店严厉处罚。
出险招是为弥补亏损?
药店医保卡资金大挪移,此事一经媒体报道,即引起业界一片哗然。这一极端事件背后,似乎折射出这样一个现象:零售药店在新医改面前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有企业开始频出险招。
本报记者随后从海王星辰官方网站(英文版)披露的财务季报看到:其2010年一季度营收为5.6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1%;毛利为2.72亿元人民币,毛利率为48%,而去年同期为48.2%;但是,因药品降价和员工工资提高,运营亏损为400万元人民币;2010年二季度营收为5.6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8%;毛利为2.83亿元人民币,毛利率为50.1%,去年同期为48%;但是,因其在2008年1月把IPO所募集资金转换成人民币,被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处以25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导致二季度的运营亏损为1250万元(若不考虑此罚款,运营利润则为1300万元人民币)。
对此,广东金康大药房总经理郑浩涛分析认为:“海王星辰在广州的直营店约有200家,而医保定点药店只有10家。随着医改相关政策的实施,医保定点门店对药店销售额的作用正在逐渐减小,若以健康卡套现医保资金,无疑是杯水车薪。这应该不是企业行为,可能只是该门店为了完成销售额而采取的下策。”据郑浩涛介绍,2010年8月,正是广州实施门诊统筹报销一周年,金康药房的药品总销售额同比下降至少20%。
环境逼行业“潜规则”?
在全民医保的大背景下,医保店的生存越发为药店人关注。
今年4月份,记者就接到读者反映“有药店违规刷医保卡”,本报记者为此进行了实地暗访。在海王星辰广州骏景花园北店,记者顺利地用医保卡购买了非医保药品——面膜。当记者索取购物小票时,收银员表示:“要刷医保卡就不能打印小票,这是‘行规’”。
在接受采访中,江苏一位陈姓老总坦言:大部分药店都存在违规使用医保卡的行为,这已经是行业“潜规则”了。
而江西青春康源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黄伟文分析道,药店的生存环境的确越来越恶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医保药店受到来自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冲击,导致许多医保药店的销售额、利润都在下滑;2.从国家相关部门最近公布的数据来看,CPI等数据持续走高,导致店面租金水涨船高;3.明年,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务员的工资将有较大比例的上涨,在此大趋势下,药店的人力资源成本也在同步增大。
专家呼吁莫再恶性循环
在全民医保的大背景下,医保卡对消费者的意义将更为重大。医保账户属于医疗保险基金的一部分,按规定只能用于参保居民看病和购买医保范围内的药品。若医保药店的“潜规则”继续被操作,不仅损害药店的品牌,对整个零售药店行业分享新医改的蛋糕而言,同样无利。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药店被医改边缘化,跟其违规使用医保卡有着互为因果关系,且两者形成恶性循环。”
对此,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指出:“任何诱导消费者用医保资金消费非药品的行为,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隐秘的,都是违规行为,势必会影响药店的品牌形象。”
郑浩涛对记者分析,业界如今有这样一种声音,希望政府能适当加大刷卡范围,如辅助治疗方面的产品。因为衡量医改是否成功,全民的健康水平是否提高是重要的参考因素,若适当放宽医保报销的范畴,一方面改善了医保店的生存环境,对鼓励全民提高保健、预防意识也有利。
(王炜对本文亦有贡献)
又讯>>>
广州18家定点药店违规受罚
8月17日,广州市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期查处部分违规医、药机构的情况。该市医保局检查发现,广州18家定点零售药店存在允许参保人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生活用品等违规现象。其中,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用发“健康卡”的方式,变医保卡为消费卡。
广州市医保局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药店,依照情节轻重给予了不同处罚。海王星辰东兴南药房、荔湾区吉康药店因非法套取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被取消定点资格,并且其连锁公司或其负责人开办的零售药店3个年度内不得申报新增定点零售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