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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回应面粉增白剂"缓刑一年":有必要设过渡期

中国虎网 2010/12/30 0:00:00 来源:
   生意社12月30日讯    
 
    卫生部回应面粉增白剂“缓刑一年”
 
    相关负责人称“有必要”设过渡期,限量使用无安全问题;“禁用面粉增白剂”征求意见今日结束
 
    “撤销面粉增白剂拟设一年过渡期”引起热议。昨日,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向本报回应称,食品添加剂在限量内使用如有安全问题,卫生部会对其立即撤销,但按标准使用面粉增白剂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所以,拟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是必要的。
 
    设过渡期限符合世贸规则
 
    今日,卫生部监督局将结束对撤销在面粉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俗称面粉增白剂)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拟对取消添加面粉增白剂设置一年过渡期。
 
    上述负责人对此解释称,有的消费者提出要取消一年过渡期的要求,理由是过氧化苯甲酰限量使用对人体有害。但是按照限量添加面粉增白剂,不会对人体造成安全问题,所以,撤销面粉增白剂与撤销有安全问题的添加剂是不一样的。
 
    “从目前情况看,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是合理和必要的,也符合世贸规则。”该负责人说,在研究设置过渡期限中,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大家同意给予合理的过渡期限,因为政策出台,还需要配套的监管等一系列措施的衔接。
 
    卫生部将考虑各方意见
 
    “从消费者角度,不愿意接受含有过氧化苯甲酰的面粉,意见比较统一;反映意见的面粉企业,则建议不取消;但过氧化苯甲酰生产企业则反对取消。”上述负责人说。
 
    他表示,卫生部重视听取社会意见,正在会同有关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
 
    同时,他也表示,不仅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也要向WTO成员通报。对于设置过渡期限问题,将充分考虑社会各方提出的意见,以及监管措施的实施要求,调整和完善过渡期限,确保撤销工作顺利实施。
 
    近日,方舟子在媒体发表评论称,食品添加剂长久以来已被妖魔化,人们巴不得什么食品都是“纯天然”。其表示,动物实验未发现过氧化苯甲酰对生殖、发育有不良影响,也没有证据能表明它是致癌物。国内有专家称长期服用过氧化苯甲酰“会造成苯慢性中毒”,并没有科学文献支持这种说法。
 
    - 回顾
 
    ●1986
 
    过氧化苯甲酰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001年10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油学会联合65家大型面粉加工企业,联名递交“关于修改《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禁止使用面粉增白剂”的建议。
 
    ●2010年7
 
    卫生部办公厅对全国政协提案答复中提到,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委员会已审查同意注销过氧化苯甲酰。
 
    ●2010年9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面粉增白剂”依然被列入面粉处理剂。
 
    ●2010年12
 
    卫生部监督局网站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稿,拟从明年12月起禁用面粉增白剂。
 
    - 焦点
 
    面粉增白剂安全吗?
 
    回应:限量内使用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过氧化苯甲酰,俗称面粉增白剂,是一种粉末状固体,主要用于各种单体树脂合成的引发剂、化妆品助剂、橡胶硫化剂等。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可以作为面粉处理剂、漂白剂使用,添加限量为每公斤0.06克。
 
    上述负责人称,按照批准的使用限量和使用范围,面粉增白剂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其表示,该结论有充足的科研数据,并且是经过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联合专家组评估后得出的结论,现在除欧盟外,大多数国家均允许使用,使用量还高于我国现行的允许使用量。
 
    记者长期关注此事中也发现,主张取消面粉增白剂的专家,普遍认为尽管面粉增白剂未被发现有急性毒害,但加在面粉中长期食用未必是件好事。其还原产物苯甲酸要在肝脏内解毒,势必加重肝脏负担,对肝功能障碍者的损害,有可能成为导致肝癌的叠加因素。
 
    撤销为何争论十年?
 
    回应:此前无法因“无必要性”撤销食品添加剂
 
    很多网友认为,对撤销面粉增白剂征求意见,是多此一举,应该直接撤销。
 
    可记者发现,撤销一种食品添加剂,有严格程序。根据卫生部今年公布实施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只有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且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上述负责人称,如果食品添加剂有安全性问题,卫生部会立即作出撤销的决定。但是按现行标准规定使用,过氧化苯甲酰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所以本次拟撤销的理由是,因为面粉生产工艺中已不再需要过氧化苯甲酰,也就是说,技术上已经没有必要性。
 
    既然已无使用的必要,为何撤销还要经历十年的争论?该负责人解释说,在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原《食品卫生法》中并没有“工艺必要性”的规定,所以,无法因为一种添加剂因没有“工艺必要性”而撤销。“现行食品安全法弥补了这个空白,并且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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