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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徐秀玉:加大问责处罚力度 杜绝虚假医药广告

中国虎网 2011/3/5 0:00:00 来源: 未知
中广网北京3月5日消息(记者杨沼畔 乔仁慧 黑龙江台记者任季玮)黑龙江代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院长徐秀玉认为,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是近年来,虚假医药广告却屡禁不止。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医药广告无处不在;癌症、肝病、妇科病,大医院治不了的疑难杂症统统能治;患者现身说法,专家悬壶济世,全都药到病除、疗效神奇。徐秀玉代表建议,为了维护人民健康,减少经济损失,亟待重拳出击,杜绝虚假医疗广告。

  2010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网站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2010年1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2010年第四期各省(区、市)违法药品广告统计显示,2010年第四季度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11693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794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2782次。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在一次访谈中透露,从监测的数据来看,平面媒体有90%的广告都是未经审批的或者篡改的。

  任何药品都具有治疗与损伤的双重作用(即副作用),若使用不当会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的伤害。更不用说那些本身质量就有问题的假劣药品,消费者若因虚假广告的误导购买使用,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更可能会因此贻误病情、健康受损。为此,国家一再出台相关政策,加强监管力度,然而虚假医药广告却猖獗依旧。具体表现为:

  一、保健品夸大功效误导患者。铺天盖地的医药广告中,有很大部分其实是不具备药品功能的保健品。广告主受商业利益的驱使,夸大保健品的药物作用,增加适应症,将保健品与药品概念混淆,造成保健品、药品广告市场混乱的局面,严重误导消费者。例如哈市某报纸整版广告“美国腰复康”,根本不是药,却大谈“进口药效”;电视广告中的“XX能量毯”,也大吹“神奇疗效”;这样夸大其词、不负责任的广告充斥着报纸、电视,让消费者难辨真假,深受其害。

  二、小型医药企业抢占消费市场。广告能够迅速招徕患者、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是医疗机构和药厂愿意在广告上投入大量资金的主要原因。一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处于劣势,研发能力低,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他们急需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抢占消费市场,因而频频发布夸大其词的广告。

  三、媒体对广告收入过度依赖。根据央视CTR市场研究公司的一项调查,仅医疗广告一项,投放额就占媒体总广告投放额的10%以上,少数媒体甚至达到了50%以上。从事过广告经营活动的知情人士透露,媒体广告来源有四大块:汽车、房产、医药和教育,如果取消医药广告,广告量将至少减少三分之一。正是由于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置管理法规于不顾,使得虚假广告得以一路绿灯,畅行无阻。

 针对我国医药广告存在的问题,徐秀玉代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取消医疗药品广告的功能介绍。

  一切医疗、药品及保健品广告所宣传的只能是最基本的有关该药品、保健品或医疗机构的事实信息,而不能包含任何具有功能介绍及价值导向成分的宣传性内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6条已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等八个项目,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其余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内容均不得以广告形式发布。

  应立法规范药品广告的内容,药品广告内容仅限于药品名称、生产厂家等项目,取消医疗药品广告的功能介绍,仅允许进行品牌、形象宣传,严格限制对药品、保健品功能的介绍,从根源上避免对产品功能的夸大。

  二、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

  在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三、加大问责制度和处罚力度。

  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作假者破产,使他们身败名裂。因为“违法成本”巨大,有效地遏制了违法行为。我国目前查处违法医疗广告时依据的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罚款数额最高只有5000元,根本不可能构成震慑。针对这种现状,急需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执法力度,强化对媒体发布广告的监管,明确其连带责任。责令其对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自我澄清,严重违法的依法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完善公益诉讼体制,增设团体诉讼、集团诉讼等规定,加大赔偿额度和处罚力度。对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社会知名人物,要坚决进行曝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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