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2/46/EC适用范围
2002/46/EC规定,该指令涉及以食品形式销售和呈现的食品补充剂,这些产品只能以一种预先包装好的形式销售到最终消费者手中。
同时指出,该指令不适用于
药品,药品的相关规定应参照2001/83/EC。
2. 标签规定
不得违反“关于食品的标签、说明和广告的指令2000/13/EC”中的规定,食品补充剂的标签必须包括:
·术语“补充剂”,补充剂中营养成分的种类,和/或营养成分的名称以及每种营养成分的数量(以数字的形式表示,并标示其占制造商推荐的日摄入量的百分比);
·推荐的产品日摄入量,以及对超出该量的安全危害的警告;
·声明补充剂并不是各种食品的替代品;
·当产品的说明类似于医学产品的说明时,要指明“该产品并非医学产品”;
另外,食品补充剂的标签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任何声称产品具有预防、治疗或治愈人类
疾病的特性的声明;
·任何生产或暗示均衡的、多样的饮食一般不能提供适当营养的声明。
3. 食品补充剂的监督管理
对于进口产品,要求符合欧盟的各项
法规要求。当一种食品补充剂进入市场时,制造商或者产于第三国的产品的进口商,必须告知产品所在国的监控机构,并提交使用的标签的样式。如果可以证明在其境内无需这种通报来确保对食品补充剂监控的有效性,成员国可以免除制造商和进口商的这项义务。
另外,成员国不得禁止或者限制符合本指令和实施措施的食品补充剂,除非是基于新的数据或者对现有数据的新的评估,发现了某些产品对公众
健康带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告知其他成员国和欧委会。欧委会在SCFCAH的协助下,可以发表其意见和决定,适当时可以修订指令和/或实施中的法规。
4. 安全性
需符合一般食品的安全性要求。
5. 食品补充剂的功效说明
功能声称需符合“食品营养与健康声称法规”中有关“营养声称”(Nutrition claims)和“健康声称”(Health claims)的规定或“特殊营养用途食品指令”中的有关规定。
6. 许可制度
“食品营养与健康声称法规”中规定实施一般营养和健康声称的列表制度和特殊产品的行政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