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付子昂
核心提示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近期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各方高度关注。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严厉打击包括非法添加行为在内的危及食品安全的多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记者就《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研读及梳理。
生产 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
核心看点: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通知》要求,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销售 清剿存储非法添加物黑窝点
核心看点:实行实名购销制度
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通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接合部、县域接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使用 严管火锅店等使用添加剂单位
核心看点: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通知》要求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监管 设专项资金奖励举报人
核心看点:强化社会监督
《通知》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
针对在舆论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媒体,《通知》称,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此外,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准将出台
核心看点:食品添加剂标准出台将有日程表
《通知》要求卫生部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
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
自律 建立食品企业安全信用档案
核心看点:行业组织要负起行业自律的责任
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食品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知》要求强化企业诚信自律,并提出,2011年年底前,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与此同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追责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核心看点:涉嫌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