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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环节“七宗罪”

中国虎网 2011/4/29 0:00:00 来源: 未知
保健食品生产环节“七宗罪”

  

  截至2010年底,已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保健食品有10893个,目前在生产的产品有3928个,而全国具备良好生产规范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只有1687家。尽管当前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保健食品质量有所提高,但由于我国保健食品在原料供给、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还不够完善,企业守法、自律意识还不够强,保健食品市场的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

  尤其是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不规范,直接增加了保健食品的安全风险。有专业人士总结认为,目前我国保健食品生产环节主要存在以下七类问题。

  

    保健食品厂商违法添加禁用成分

  擅自更改配方或生产工艺未经卫生许可开展委托加工部分加工方式增加受污染风险异地委托加工加大监管难度

  按照保健食品法规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中不得添加任何药物成分。但一些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不顾社会责任,通过非法添加药物成分来保证产品功效。如:在减肥类保健食品中添加芬氟拉明、麻黄素、双氢克脲塞;在调节血糖类保健食品中添加格列本脲、苯乙双胍;在抗疲劳类产品中加入西地那非;在促进生长发育类产品中加入激素等。

  保健食品企业擅自更改配方或生产工艺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但不少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对产品配方或生产工艺进行了更改,给产品的质量安全增加了不确定性。例如:某保健食品的生产工艺明确规定,通过对原料进行浸提和浓缩、烘干,提取产品内容物,然而生产企业擅自取消浸提浓缩烘干工艺,直接购买浸膏作为原料进行分装。还有的企业为提高产能更新了生产设备,由于新生产设备与核准工艺要求不符,为适应新设备及厂房情况而随意更改产品工艺;有的企业所持品种来自其他企业,该产品的审定配方和生产工艺自身存在问题,按原工艺或配方无法生产,为确保生产的可行性而调整工艺或配方。

  未经卫生许可开展委托加工保健食品

  部分保健食品委托生产企业并未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而受委托方对委托方是否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查不严,或明知其未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而为牟取利润接受委托。

  部分保健品加工方式增加受污染风险

  有些企业采用部分委托方式,将生产过程分散在不同企业完成。如:在一个企业进行散粒等半成品加工,在另一个企业进行包装,这样易造成中转、运输环节的交叉污染。运输容器、运输工具不符合卫生要求,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违反卫生规范行为等,都会增加保健食品受污染的风险。

  异地委托加工加大监管难度

  委托企业与受委托企业的所在地不同,日常的监督管理只能由各自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这就导致监管人员难以全面掌握和有效监督整个生产过程,从而使异地委托加工成为日常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

  保健食品原料标准缺失

  近年来,保健食品原料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树胶替代蜂胶,贝壳粉假冒珍珠粉。这类保健食品原料安全事件凸显了保健食品原料管理存在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我国保健食品原料标准体系不健全,许多原料品种如蜂胶、核酸等,既无国家标准,也无行业标准,使行业规范和监管存在局限。此外,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之所以出现使用假冒原料的现象,与缺乏严格的原料检验标准有很大关系。

  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突出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实行备案制,但各省对保健食品备案要求大不相同,有的地方为药监部门或标准委员会先行审批,再交质监部门备案;有的地方直接由卫生或质监部门备案,而直接备案可能会造成对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审查不严。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也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出厂检验项目标准制定过低,个别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甚至对基本的卫生学检测项目都未做要求。二是标准制定过高,企业没有能力按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例如:标准中规定出厂检测项目包括致病菌、总黄酮、人参皂甙和吡啶甲酸铬等,但企业实际检测能力较低,无法对其进行检测,而委托检验费用又较高,为逃避检测费用,有的企业未按标准完成成品检验即出厂,造成隐患产品流入市场。三是企业标准中对功效成分含量的规定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规定的不一致,较批件上要求的功效成分含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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