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虎网医药网 > 医药资讯 > 国际动态 > 尼美舒利禁用于12岁以下儿童

尼美舒利禁用于12岁以下儿童

中国虎网 2011/5/23 0:00:00 来源: 未知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修改尼美舒利口服制剂说明书规定,禁止12岁以下儿童使用该药,对其适应证、剂量等也进行了重新调整。
 
  尼美舒利是非甾体抗炎药,具有抗炎、镇痛、解热作用,1997年在我国上市,目前有36家企业获准生产尼美舒利原料药及口服制剂。重新修订的尼美舒利说明书内容包括: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童;作为抗炎镇痛的二线用药,只能在至少一种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失败的情况下使用;适应证限于慢性关节炎(如骨关节炎等)的疼痛、手术和急性创伤后的疼痛、原发性痛经的症状治疗;最大单次剂量不超过100mg,疗程不能超过15天,并应依据临床实际情况采用最小的有效剂量、最短的疗程,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发生。
 
  尼美舒利最早于1985年在意大利上市。目前,在欧洲、美洲、亚洲的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上市使用。自1999年开始,该药品引起的肝损害及其他严重不良反应引起关注。欧洲药品管理局分别于2002年、2007年和2008年三次对该药品进行了风险/效益评估,最终评估意见为:尼美舒利临床使用的效益大于风险。但考虑到该药品的肝损害风险,欧洲药品管理局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规定该药品只能作为急性疼痛、疼痛性骨关节炎和原发性痛经等症状治疗的二线药品,禁用于12岁以下儿童,限定每日最大剂量和疗程,增加禁忌证等。
 
  我国对尼美舒利的安全性给予高度关注。2007年,国家局曾组织专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根据专家意见,修订了说明书,采取了限制措施,以保证儿童用药安全。限制措施包括:禁用于1岁以下儿童,限制儿童用药剂量,限制儿童退热治疗疗程在3天内;补充长期用药应监测肝功能等警示信息。为控制用药风险,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加强了尼美舒利不良反应的监测。近期,国家局广泛征求儿科、风湿免疫专家意见,对尼美舒利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可替代性等问题进行咨询,并组织对国内外监测数据、研究资料及各国监管措施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根据评价意见,国家局最终决定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限制尼美舒利的使用。
网站声明: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在已经有0个对此文章发表过评价0个人发表过求助问题查看所有评论
请正确输入正确电 话
    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对以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如您有意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
中国虎网纳您良言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布信息,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注意产品功能表达,杜绝虚假违法广告,产品功能夸大宣传。
业务电话:010-53399568 手机/微信:14700496243
客服微信:14700496243
  :本网站为专业的医药招商代理平台,不出售任何药品,买药请到当地医院咨询,请不要拨打以上电话,谢谢合作。
  为了使您更方便的找产品本站开通了全国医药代理商联络QQ群:(群①:62942367 群②:54524537 群③:104496983)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2012273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经营性-2015-0001
虎网医药招商网(www.tignet.cn)版权所有,谨防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