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虎网 2011/5/30 0:00:00 来源:
未知
加强医疗机构许可证管理
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赋予申请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是以申请人达到行政机关设置的标准为先决条件。《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第十五条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做了详细规定。而正是这一经营许可制度,促进了药品经营企业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但目前该制度的优点并未体现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中。
药品流通不仅包括药品经营企业的销售,还包括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医疗机构实行许可证管理,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要求很难在医疗机构得到落实,这就使得医疗机构在人员配备、仓储条件、养护设备乃至质量意识、管理水平等方面,与药品经营企业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因此,有必要从立法方面加强医疗机构许可证管理。
扩大许可证的效力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据此,笔者建议,可以在医药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先行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实施许可,待条件成熟再在全国实施。
对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使用许可,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增强药品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配齐药品管理养护设施设备、提升药品管理水平。有执法人员也许存在疑虑,认为对医疗机构颁发药品使用许可,违背了减少行政许可、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笔者认为,作为特殊商品,药品的安全性应置于头等重要位置。从监管实践看,颁发许可证,是保证药品质量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况且,在推进取消药品行政许可收费、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的优化服务中,颁发许可证不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负担。再者,对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使用许可,符合当前医疗事业改革、实现医药分家的大趋势。
完善药品许可制度的建议
一是实施许可证分级制度。所谓分级制度,就是根据申办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仓储条件以及药品管理养护设备等条件来确定企业经营范围的制度。药品经营企业由于人员、设备、经营理念的不同,其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也不同。现行的药品经营许可标准太过笼统,缺乏针对性,笔者建议应对不同级别的药品经营企业制定不同的许可标准,实行分级管理,保证各个级别的药品经营企业所经营的药品都能安全有效。
二是增加药品经营企业退出规定。建立药品经营企业退出机制,淘汰那些法制意识淡薄、经营理念陈腐、经营手段落后,甚至违法违规的企业,既是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充实完善药品许可制度的需要。建议在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中增加药品经营企业退出规定,具体内容包括药品经营企业退出的原因、情形、程序、时限以及退出后剩余药品的处理。
三是增加许可证转让制度。《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从该条规定来看,许可证是可以有条件转让的。药品经营企业是行政相对人合法取得的财产,行政相对人完全可以凭自己的意志转让,此时许可证就可以依附企业这个实体转让。现实中,一方面,药品经营企业会出现合并或分立、投资主体变更、所有权转让等情形,这些都会导致许可证的合法转让;另一方面,一些企业通过变更负责人或企业名称等方式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因此,有必要建立药品许可证转让制度,对转让条件和转让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增加年审和企业歇业的规定。建立许可证年审制度,可以及时发现药品经营企业的变化和违法行为,确保药品经营质量。建议把年审和分级管理、信用等级分类等工作结合起来,综合全年的监管情况,对企业的许可证进行审查,对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同时,应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歇业时交回许可证,彻底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再开业时,经药品监管部门重新检查验收,符合标准的,才可恢复经营。
细化相关规定减少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因有关法律法规就具体事务暂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幅度和范围内,依据职权和法定条件作出处理决定。实行自由裁量的好处是保证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及时处理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申请;不足之处是执法人员可能在处理相同申请中出现标准不一、宽松不一的问题。如前文提到的对“他人”、“重大利益”等概念和内涵的理解,“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的规定,就因理解不同而出现各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又如《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既将经营方式的改变规定为许可变更事项,同时又规定改变经营方式要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而“变更”和“重新办理”在定义和程序上显然不同,但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执法人员对改变经营方式的申请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在许可证监管中尽量明确有关规定,细化相关操作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的行使,保证监管工作高效统一,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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