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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禁“被精神病”

中国虎网 2011/6/20 0:00:00 来源: 未知

    呼伦贝尔基层民警高作喜,因为不服领导徇情枉法对自己的不公正处理而上访,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

   历时26年、数易其稿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昨日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精神疾患从诊断到治疗以及出院等多方面作出详尽规定,以确保患者权益,防止出现“被精神病”。


    草案共七章75条,网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10日。

    “被精神病”推动立法

    精神卫生法的起草始自1985年,迄今已26年尚未出台。长期关注并曾参与精神卫生法草案论证过程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谢斌教授表示,近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竞争、生活压力下,焦虑、抑郁、失眠等心理行为问题越来越多,社会对立法的要求也在提升。

    最近几年,媒体报道了一些正常人因为上访等原因而被收治进精神病院的事件,谢斌认为,这些事件对于推动立法有作用,但法律的出台主要还是随经济社会发展而水到渠成的结果。

    是否自愿成为立法焦点

    精神卫生法草案的重点之一为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规定了详细的程序,谢斌表示,精神病人的非自愿住院和治疗不仅是上海等地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重点,也是国际上精神卫生立法的重点。从历史上看,精神卫生立法的初衷也在这里,即既要保护好精神病人的个人自由权益,又要保护正常人不受精神病人暴力、攻击等行为的危害,还要使需要医疗救治的病人获得恰当的诊治。要平衡好这些有潜在冲突的利益,就需要开展立法。

    ■焦点

    1禁强迫进行精神病检查

    【草案】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解读】谢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教授):这条可能与最近各方面的呼吁有关系,因为有报道把正常人收治或者把不符合住院标准的人收治的情况。

    这一条体现的原则,即除了医学的原因外,不能以其他原因作为诊断和收治精神病人的依据。

    这个规定把精神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到医学的范畴,是一个进步,虽然在具体文字表述上还有调整的空间,比如精神障碍诊断的确立,其实主要不是依靠“体格检查”。

    272小时内须下诊断结论

    【草案】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应当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应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解读】谢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也都是72小时,也有长的,比如美国有些州规定是七天或者五个工作日,从实施情况看,医院也没觉得有很大的压力或负担。

至于检查和诊断的标准,都是通用的。但是精神疾病的诊断主要是靠对精神状况的检查评估,通过经过专业训练的专科医生对病人进行面谈检查,了解他的思维、情感、行为等。

    3界定“非自愿”住院条件

    【草案】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解读】谢斌:这在国际上现有的精神卫生法律法规中都属于比较严格的要求了,有的精神卫生法规定自己不能照料自己的生活,哪怕他没有威胁到别人或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可以实施非自愿医疗。

    我们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滥用非自愿医疗。

    也有可能会出现对确实无法照料自己也暂时没危险性的精神病人照顾不周的情况,但这是一个两难。一些西方国家原来强调多收治,后来强调保护患者权益又放了很多人,放回去后肇事肇祸又多了,这样的教训要吸取。

    4不得无故限制人身自由

    【草案】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由患者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其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近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民政等行政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解读】谢斌:法律规定后,那种某个人或某些人想不让病人离开的情况不太可能再发生了。

    但关键问题是操作上怎样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说他不需要住院,因为医疗机构要承担风险,有些国家也有这种规定,要求医生来判断他是不是不需要住院,但医生做这种判断承受的风险太大,因为他出去万一肇事肇祸,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承受社会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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