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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变相涨价无门 仿制药告别高利润时代

中国虎网 2011/12/3 0:00:00 来源: 未知
[世华财讯]近日,发改委发布《药品差比价规则》,对相同成分,不同名称不同包装材料的药品,遏制其变相涨价的空间。此次,药品差比价管制针对的是仿制药,而对专利药、原研药和品牌药等高价药影响有限,此举将使仿制药告别高利润时代。

12月1日,发改委发布《药品差比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监管药价的举措正在加码。

这次《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重点在于,防止相同成分,不同名称不同包装材料的药品变相涨价。这是国家发改委对药品定价和不同剂型药品之间价格加以规范的讯号。

这次发改文发文,政策的对象只是政府定价范围内产品,企业自主定价产品(如非医保目录产品、二类疫苗等)不在规则管制范围,特别提醒中药注射剂不在剂型差比价范围;其次,部分剂型、品规、包装差比价的价差范围较05年的试行版有所缩小,缩小范围整体在 5~10%之间,而大部分药品的中标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有一定空间,政策实际影响相对有限。相反,不同剂型(如片剂、胶囊之间)的差比价是整个差比价中影响最大的部分。近期,媒体也频频报道利润大2000%,6500%的基础药品,出厂价是几毛钱的,卖到10元左右,几块钱的成本价,即可造就接近百元的价格。此外,近年来,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和形式不断翻新,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而近期,发改委调整药价的政策正在密集出台。几天前,发改委还发布了《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现在是《药品差比价规则》,想必是对媒体反应信息的一个回馈,也是对问题的重视及医药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药品差比价,即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形式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按照差比价规则,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所谓同种药品,即是有效成分相同的药品。“差比价规则”明确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如一种化学药品,代表品是0.5克的片剂,最高限价2元钱,那么其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价格都要以这个2元为基准价,根据不同比值定价,就不会再出现改头换面之后价格高得离谱的情况。

目前,仿制药占国内药品市场一半份额以上。连续多年来国家医保目录内药品二十几次降价,造成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加重了医药费用负担。
药品差比价管制针对的是仿制药,而且是国家医保目录品种,总数量只有不到2200种;而大医院临床常用的药品有近万种,且都以专利药、原研药和品牌药为主,这些高价药体系是推高药品费用的大头,但现在的药价管理对高价药体系作用很有限。

以头孢曲松钠粉针剂为例,其原研厂家为罗氏制药,国内仿制药众多,按照现有的药价管理,1克的头孢曲松钠粉针剂原研药罗氏芬与仿制药之间价差9倍。而药品招标中,罗氏芬仍执行原研药质量层次,仿制药在最低的质量层次,仿制药经过价格厮杀后,最终两者的实际价差有几十倍。

《规则》的正式实施,将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对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抑制企业通过改换剂型包装、变相涨价将发挥重要作用。此外,按照前期公布的日程,12月1日起发改委还将对其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开展出厂价调查

《规则》明确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一是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三是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四是规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

医改成果

医改实施以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初步成效,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医改的成效逐步显现。

目前,保障范围正从重点保大病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今年,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多数地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和60%。随着城乡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对象逐渐从五保、低保对象扩大到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截至9月底,今年已累计资助4912万人参保参合,直接救助1026万人次。

基本药物制度是本次医改提出的一项新制度,旨在保障基层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可及。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基层实施,确定了307种针对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药物。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6006个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占总数的51%。零差率销售后的基本药物价格平均下降30%左右。

“大病拖,小病捱,重病才往医院抬”,一句顺口溜道出了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薄弱。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不足,基层服务能力不强,使原本可在基层治疗的小病也要到大医院看,加剧了看病难、看病贵。

2009年,包括健康档案管理在内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面向城乡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目前,已有36%的城镇居民和24%的农村居民拥有了健康档案。针对严重威胁群众健康的重大疾病,在现有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防治项目基础上,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等7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也已启动实施。今年开始,还启动实施了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规划。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有序推进: 一是推进建立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使公立医院有更多的精力攻难关、上水平,使基层有更强的能力保基本、治小病;二是创新公立医院内部管理机制,以病人为中心优化诊疗流程,规范医疗行为,改善群众就医环境和感受;三是积极开展公立医院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补偿机制等改革探索;四是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
医改实施以来,中央财政医疗卫生支出累计达2490亿元。

医药体制改革难题

按照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办法,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实行竞价采购,价格由当地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公布。这个审定公布的价格叫做中标价,而中标价是医院采购药品的最高限价。同时,医院实行的是药品加成政策,每一种药都可以在进价的基础上加价15%卖给患者。

药品从出厂到医院之所以会产生如此高的中间利润,关键在于中标价如何确定,药品中标价的制定过程是影响药价高低的决定性因素。

那么,颇受社会各界质疑的药品中标价究竟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各地药品集中采购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对这个问题都是讳莫如深,不愿多讲。

据悉,整个药品投标和定价的工作并不是由药厂来运作的,而是由专业的医药代理公司负责操作。“一种治疗妇科病常用药出厂价是7元,中标价是56元,医院零售价是64.4元,中间利润超过了800%。”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出厂价只有7元的药,中标价之所以能定到56元,是因为遵循了所谓的“潜规则”。

在药品中间利润分配过程中,医药代理公司、医院、医生等各个环节的分配比例基本是固定的,只有抬高中标价,从而抬高中间利润,各个环节才能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这些药品的中标价比出厂价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医改过程,牵涉到很多方面的利益,政府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医院的利益、医生的利益、药品生产企业的利益,药品流通企业的利益。如何处理这多方面的利益,其实是一种博弈。而如何平衡好六方的利益,成为这场改革是否能推动下去的核心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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