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虎网医药网 > 医药资讯 > 法规文件 > 2011年北京市关于转发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1年北京市关于转发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虎网 2011/12/27 0:00:00 来源: 未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以下称2452号文件),修订公布了《药品差比价规则》。
 
    2011年12月19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京发改[2011]2335号,以下称2335号文件,见附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现将通知予以转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2452号文件、2335号文件要求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自行核定中标成交药品价格,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核定后价格。
 
    二、若重新核定的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低于现行的临时零售价格,各有关单位应将涉及企业、产品及价格信息,参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手册》格式,加盖公章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上报至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传真):010-66414516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网站声明: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在已经有1个对此文章发表过评价1个人发表过求助问题查看所有评论
请正确输入正确电 话
    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对以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如您有意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
中国虎网纳您良言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布信息,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注意产品功能表达,杜绝虚假违法广告,产品功能夸大宣传。
业务电话:010-53399568 手机/微信:14700496243
客服微信:14700496243
  :本网站为专业的医药招商代理平台,不出售任何药品,买药请到当地医院咨询,请不要拨打以上电话,谢谢合作。
  为了使您更方便的找产品本站开通了全国医药代理商联络QQ群:(群①:62942367 群②:54524537 群③:104496983)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2012273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经营性-2015-0001
虎网医药招商网(www.tignet.cn)版权所有,谨防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