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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稽查顺势而为防触线2012年03月27日09:13医药经济报作者:陈颖川
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给药械稽查工作带来深刻影响。综合现阶段药械稽查工作运用实际,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必须高度关注以下几点变化,以免触碰到法律警戒线。
制作查封扣押文书留意三点变化
部分文书名称有变
在对药械实施查封扣押时,需要制作相关执法文书。《行政强制法》施行以后,《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应修改为《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此外,如果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时间,还应制作《延期查扣审批表》,以便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查扣期限最长不超60日
目前,《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中未对查封扣押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某产品如果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可以将其查扣,直至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才将查扣转变为没收,这一时间并不受限制。而《行政强制法》则明确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扣时应说明救济途径
《查封扣押决定书》中应明确提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文书中还应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涉及细节变动的文书
《行政处理通知书》:
该文书中最后一句关于查封扣押期限依法顺延的表述,与《行政强制法》关于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予以删除。
《现场检查笔录》:
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同时,必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可见,执法人员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时,必须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内容不仅应记载现场检查的情况,而且要明确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陈述申辩笔录》: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对于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不以文书的形式记载下来的话,很可能导致复议或诉讼中产生争议,甚至导致败诉,对执法人员较为不利。所以,笔者认为,这一条款间接规定了在实施查封扣押决定时,必须同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或者在《调查笔录》中记载相对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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