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虎网 2015/10/21 0:00:00 来源:
未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0月15日公布第三阶段
银杏叶药品中
槐角苷专项监督抽验结果的通告(2015年第72号) 。
2015年9月6日到9月1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北京、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2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第三阶段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对第一、第二阶段监督抽验中检出的不合格药品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及银杏叶胶囊中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进行了检验,现将抽验结果通告如下:
一、在第一、第二阶段检出不合格的185批银杏叶药品中,共有125批药品检出槐角苷,涉及27家企业,分别是:天津亚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跨海生化药业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天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马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润邦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南京易亨制药有限公司、安徽圣鹰药业有限公司、芜湖绿叶制药有限公司、江西汇仁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一力罗定制药有限公司、广西半宙大康制药有限公司、桂林红会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详见附件)。
相关企业已对不合格药品采取召回措施并公布了召回信息。
二、上述企业涉嫌非法添加或使用非法添加的银杏叶提取物用 于银杏叶药品生产,各企业需于10月25日前向所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及情况:属于本企业自己非法添加的,需说明2015年1月1日以 来非法添加的物质、时间、数量及所生产的产品批次、相关责任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并附相关发 票复印件;属于从外部采购银杏叶提取物的,需说明2015年1月1日以来逐批采购的时间、数量、来源、生产产品的批次、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 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并附相关发票复印件。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需于10月30日前将企业报告情况汇总 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企业届时不报告的,一律按本企业自己非法添加从重查处。
三、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和贵州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相关企业立案调查,并于11月10日前查清2015年1月1日以来企业非法添加的事实及相关责任人。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违法案件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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