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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定用人单位须为农民工办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中国虎网 2006/11/10 0:00:00 来源: 未知
据西安晚报报道,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如何认定伤残等级,这一直是过去政策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天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随着我省《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工伤认定给出详细政策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赵云介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属于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但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在外省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并向所在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由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明,其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向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三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其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向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规定核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生产经营地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的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外省农民工可一次性领保险金   为方便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外地户籍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意见》特别明确,对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人员,本人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等。比如16周岁至2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可一次性领取15万元工伤保险待遇。对因工死亡的人员,其供养的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支付标准为:配偶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3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计算0.3万元。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工伤人员本人或其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参加商业保险仍要参加工伤保险   部分高风险企业如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已经为农民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人身伤害险,是否还要参加工伤保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意外人身伤害险是保险公司与用人单位的一种商业行为,是对工伤保险的补充,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是企业自愿行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包括农民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依法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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