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情况的通报
中国虎网 2007/2/3 0:00:00 来源:
未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369392份。其中,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26294份,占7.1%;来自医疗机构的病例报告341528份,占92.5%;来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病例报告24890份,占6.7%;来自个人的病例报告2974份,占0.8%。全国每百万人口平均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284份。
按照各省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数量排序,前5位的省份依次是山东省、安徽省、湖南省、河南省、江苏省(见附件1)。
按照各省每百万人口平均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数量排序,前5位的省份依次是北京市、山西省、上海市、安徽省、湖南省(见附件2)。
按照各省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数量排序,前5位的省份依次是河南省、山东省、广东省、辽宁省、江苏省(见附件3)。
2006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合下, 采取有效措施,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绩。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了一些重大药品安全性问题,特别是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如“齐二药”假药案件、“欣弗”劣药案件和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品种的严重不良反应,采取果断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了公众的用药安全。2007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力度,强化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管理,提高日常“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预防和减少群体药品不良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附件:1.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2.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3.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新的、严重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单位
病例报告数量
单位
病例报告数量
山东省
46688
黑龙江省
5268
安徽省
40408
广西壮族自治区
4312
湖南省
37199
贵州省
4161
河南省
37023
甘肃省
3617
江苏省
28948
陕西省
2547
山西省
23849
天津市
2323
浙江省
23357
宁夏回族自治区
1834
广东省
20062
云南省
1521
北京市
12740
重庆市
1154
上海市
12369
海南省
796
辽宁省
12036
内蒙古自治区
438
吉林省
9451
湖北省
420
福建省
73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81
河北省
7272
青海省
206
四川省
7014
西藏自治区
85
江西省
6476
解放军
8109
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81份报告中,313份来自自治区中心,68份来自生产建设兵团中心。
附件2: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单位
每百万人口
平均报告数量
单位
每百万人口
平均报告数量
北京市
853
甘肃省
138
山西省
715
黑龙江省
138
上海市
710
河北省
107
安徽省
625
贵州省
107
湖南省
555
海南省
97
山东省
509
广西壮族自治区
88
浙江省
495
四川省
80
江苏省
389
陕西省
69
河南省
381
青海省
38
吉林省
349
重庆市
37
宁夏回族自治区
312
云南省
34
辽宁省
285
西藏自治区
31
广东省
2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
天津市
227
内蒙古自治区
18
福建省
209
湖北省
7
江西省
151
解放军
——
附件3: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新的、严重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单位
新的、严重病例报告数量
占该地区总体报告数量比例(%)
单位
新的、严重病例报告数量
占该地区总体报告数量比例(%)
河南省
5781
15.6
甘肃省
327
9.0
山东省
3071
6.6
江西省
312
4.8
广东省
2795
13.9
河北省
188
2.6
辽宁省
2514
20.9
陕西省
157
6.2
江苏省
1629
5.6
贵州省
155
3.7
湖南省
1458
3.9
吉林省
131
1.4
安徽省
1108
2.7
云南省
93
6.1
浙江省
1053
4.5
天津市
83
3.6
北京市
962
7.6
重庆市
80
6.9
山西省
813
3.4
湖北省
73
17.4
上海市
730
5.9
内蒙古自治区
58
13.2
广西壮族自治区
571
13.2
青海省
44
21.4
四川省
560
8.0
海南省
36
4.5
黑龙江省
552
1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3
8.7
宁夏回族自治区
388
21.2
西藏自治区
24
28.2
福建省
352
4.8
解放军
16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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