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药店遍地开花,数量剧增,同时,进驻药店的药品品种也以几何级增加。在药店感冒药货架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感康、仁和可立克、金刚片、盖克等名目繁多的药品,除了“业内人士”,老百姓根本不会知道他们都拥有一个通用名字“复方氨酚烷胺”。
于是,逛药店如同逛服装店一样,需要“精心”挑选,可与选衣服不同的是,药品无法通过消费者的“眼力”来判断其药效和质量,当然更无法像衣服那样“试穿”。于是乎,买药成了一件令老百姓头疼的事情。
改善“一药多名”现状
目前,同一种药品通常有多个厂家生产,而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独特的商品名以示区别。有统计表明,在我国200种常用药品中有4个药名的占20%,5个药名的占25%,6个药名的占25%,7个药名的占15%,甚至有的药有10多个药名。同药异名,一药多名,给消费者带来许多麻烦,极易造成误用、重复用药。10月1日后,这种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2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药品新包装上,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并且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否则不能上市销售。也就是说,今后药品包装将以通用名为主,这将有利于老百姓辨识药品成分,避免因商品名不同而导致重复用药。业内人士表示,“24号令”将有助于规范市场上泛滥的‘一药多名’现象,抑制医院因收受药品供应商的回扣而向患者多开某种药品的行为。“药品包装的规范可看作是对医药行业的一种提升,有力阻击了某些企业利用未注册商标对产品进行宣传并误导使用,消费者不用再被五花八门的药品商品名称所误导。”业内人士说。
药店、药厂缘何“观望”
如今距大限仅3日,但岛城药店里已更换新包装的药品却并不多。
记者在贵州路一家药品超市看到,感康、仁和可立克、金刚片、盖克等商品名或商标依然很“扎眼”,且被放在非常醒目的位置,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通用名“复方氨酚烷胺”则被置于不起眼的角落,且多用浅灰色字体进行书写,与包装盒背景色几乎“浑然一体”,难以区分,这显然不符合“24号令”的相关规定。当记者向药店营业员了解药品包装为何还是“老面孔”时,得到了这样的答复:我们也尝试着购进了一批换了新包装的药品,可卖得并不好,所以干脆就不再卖了。
明明是一项惠民政策,为何不被消费者青睐呢?药店营业员告诉记者,消费者长时间形成的消费习惯很难短时间改变,特别是那些忠实的患者,他们对于药品品牌的认知度将直接决定其购买习惯,而药品换装后,药品的商品名被极端弱化,消费者面对新包装的药品难免心生疑虑。为了告诉消费者新包装与老包装其实是同一种药,我们往往要做大量的解释工作,即便这样,某些品牌药的忠实消费者也在不断流失,这也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经营业绩。
药店等销售终端的“消极”态度立刻引发了药市的“震荡”,医药代表的日子开始“不好过”。小李是南方某知名制药企业青岛市场的销售主管,由于药品“换装”,他在青岛的“铺货”遇到了障碍,“为了获得经销商的认可,我们需要做大量的解释说服工作,即便如此,有些经销商还是心存顾虑。除此之外,药品‘新装’弱化了我们企业的品牌效应,一些不知名的二线、三线药厂也借机‘登堂入室’,以前,这些企业根本不是我们的对手,可现在也居然和我们‘平起平坐’,甚至抢占我们的地盘。”小李无奈地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岛城多数企业对换装持观望态度。“更换包装看似简单,但对制药企业来说还是有很大影响的,首先成本加大便是一种压力。”采访中,一家药企负责人向记者道出了苦衷,“企业对药品换装后,旧的药品包装和包装的模板、模具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销毁。中等规模的药企一般需要为此投入几十万元。”此外,一些医药企业为换包装表现出的消极情绪,主要还是因为在新规中较难以宣传商品名,将使以广告塑造OTC和保健品品牌的企业失去优势。
长痛不如短痛
“‘24号令’总的来说是以控制一药多名、降低药品价格为目的的。应该说,换装对于整个产业集中度提高和规范医药行业发展肯定是有益的,而对于企业的影响只是在规范行业过程中的一种阵痛。”国风大药房一店长如此分析。她还认为尽管限制较大,但药企还是可以通过图案、底色等元素对药品包装做出区别,因此,企业今后应在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等方面多下功夫。
“其实负面影响是可以消除的,只要应对得当,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旧交替引起的麻烦。”药监部门提醒企业应根据政策适时应变,首先掌握好新包装上市时机,要么抢在大多数企业新包装上市前,就开始推出自己的新包装,这样企业的广告、促销、传播等措施受到的干扰会较少;要么选择最晚的时间上新包装,消费者对更换包装有所了解,接受起来就比较容易;或者一次性更换,趁机提高包装档次也不失为很好的办法。此外,做好渠道各环节的新包装传播沟通,提高渠道认知和消费者认同,也是企业必须做好的功课。
阵痛是每一场变革的衍生物,要想将长痛化为短痛,除了积极应对,寻求出路外,别无他法。
新闻背景:
“第24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年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24号令》规定,制药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必须按照新规修改说明书和标签。
该新规对药品外包装盒及说明书的内容均做了详尽规定,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商标大小、名称位置、字体、字号、字体颜色等。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今后药品新包装上,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此外,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