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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昂立高层涉腐陷谜局 违规还是犯罪

中国虎网 2009/6/11 13:47:52 来源:未知

  20年前,兰先德从上海交大一间不足10平方米的阁楼起步,以轰炸式营销模式,将“昂立一号”推上中国保健品第一品牌之高位,并将交大昂立带入资本市场。
  在交大昂立向地产行业转型之时,兰先德多次游走于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数次辗转腾挪,以旗下公司从上市公司分羹。2007年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如今,他站在公堂上面对审判,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庭审中,他的自辩滔滔不绝,尽否检方指控的“三宗罪”……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 刘建
      控方称,昂立下属公司诺德公司将5500万元资金借给捷捷公司,此项行为涉嫌挪用公款
  控方称,兰先德等人拥有的捷捷公司的股份中,有30%未实际出资,但这部分股权也获得分红,因此涉嫌受贿
  医药新闻网讯       创造过保健品市场神话的“昂立1号”创始人,曾经在交大昂立“呼风唤雨”的兰先德,在沉寂良久之后再次露面,不过是在法庭上。
  在被刑事拘留将近一年半以后,6月4日,身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兼总裁的他,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出庭受审。
  值得注意的是,他的案件与保健品无关,而是起源于2002年初涉足的房地产业。
  与他一起走上被告席的还有他曾经的“左膀右臂”———交大昂立副总裁范小兵和叶文良。
  根据检方指控,兰先德等人涉嫌的罪行主要为交大昂立在房地产领域的活动。起诉书称,兰先德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475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71万元,挪用公款9000万元,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起诉;范小兵伙同被告人兰先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71万元,挪用公款5500万元,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起诉;叶文良伙同被告人兰先德,侵吞公共财物4753万元,挪用公款3500万元,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起诉。
  庭审当天,除了被告人家属、公司、媒体以及相关办案单位人员到庭外,还吸引了大量持有交大昂立股票的股民甚至高校法学院的学生到场旁听。由于能容纳50余人的法庭早已座无虚席,法院只得开放另一处法庭,对庭审现场进行实况视频转播。据在场人员估计,旁听人员达到200多人。
  当天的开庭只进行了部分质询环节,至下午休庭时只有兰先德和叶文良两人出庭接受了质询。庭上,兰先德否认检方指控,对挪用资金一事表示“不知情,为范小兵所为”,自己的全部经营行为都是在董事会授权下进行的,并表示检方认定的受贿款中有部分是借款,需加以剥离。
  休庭时,审判长临时改变了次日继续开庭的原计划,改为择日继续开庭。目前,庭审还未进入辩论阶段,但3位辩护律师都明确表示,将对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增资玄机制造“侵吞”谜团
  检方到底以什么罪名起诉兰先德,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刚开始时检方是以涉嫌干股型受贿的名义逮捕兰先德几个人的,现在罪名发生了变化,不再提干股型受贿了。”一位知情人透露说。
  从起诉内容来看,检方指控的3人各项罪行虽具体情节不同,但都属于高管在交大昂立或下属公司的投资、借款等行为过程中,为个人谋利。
  起诉书显示,兰先德通过一系列资本腾挪,最终实现获益685万元,而其资本运作的核心,正是交大昂立子公司———昂立房产。
  根据检方指控,2002年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与兰先德等商定,将街道下属的上海茸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后改称为昂立房产,以下均简称茸北房产)作价6800万余元,转让给交大昂立及11名自然人,使得交大昂立在茸北房产持股80%。
  2003年1月,茸北房产计划增资扩股,兰先德、叶文良等人在未经交大昂立董事会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放弃交大昂立增资权,由11名自然人认购增资。同年3月,自然人股东以每股1元的价格,买入增资的800万元股权。
  交易完成后,交大昂立持股比例降至48%,自然人持股占52%。
  经检方委托评估发现,茸北房产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1.48亿余元,交大昂立因放弃增资权实际被侵吞资产价值为4753万余元,而兰先德和叶文良从中各占有685万余元。
  “完全站不住脚。”面对检方指控自己贪污的说法,兰先德辩称,之所以放弃由交大昂立增资茸北地产,是因为交大昂立从来没有做过房地产,加之2003年上半年上海地产市场依旧低迷,所以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同时,辩方指出,在茸北房产转让过程中,双方曾约定转让后的公司要满足“工商税务注册地为松江私营经济园区”、“民营控股”、“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等条件,交大昂立持股下降为48%正是为了履行双方的约定。
  “而且,放弃增资对交大昂立没有利益损害,既然交大昂立和我们自然人股东共同拥有茸北房产,那么在市场低迷之时,应该由大家共担风险,所以决定由自然人股东对此增资。”兰先德如是解释自然人股东增资的目的。
  兰先德还称,如果按照当时茸北房产的净资产,每股只值7至8毛钱,但兰先德劝说自然人股东“发扬风格”,仍以每股1元的价格入股,最终持有该公司52%股权。
  同时,辩方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名为董事会决议的文书,证明兰先德已经被董事会授予了2000万元以内投资自行决定的权限,故而他的做法并未违法
  “入股”空壳公司被指受贿
  兰先德等人被指控的受贿情节,同样遭到兰先德的坚决否认。
  据检方指控,2003年,上海捷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敏向兰先德等提出,与交大昂立合作开发宝山区杨行地块,并许诺将自己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兰先德等,股份挂在范小兵姐夫陈某的名下(更多新闻来源医药新闻网)。
  捷捷公司竞标成功后,朱敏以分红和“借款”的名义,支付给兰先德等共计2568万元。检方认为,兰先德等人拥有的50%股份中,有30%未实际出资,但这部分股权也获得分红,共计1571万余元,因此涉嫌受贿。
  对于检方这项指控,兰先德在庭上态度强硬地表示:“朱敏未向捷捷公司注入过资金。他不注入资金,我们为什么要注入?这只是一个股东注册资金不到位的问题。”
  他还举例说,范小兵的姐夫陈某在捷捷公司参股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担任总经理,就是在代表他们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而在捷捷公司经营困难的时候,他还拿出过300万元借给公司,说明作为股东承担了风险。因此,兰先德始终认为自己是捷捷公司的股东。
  与此同时,2003年11月到2004年6月,交大昂立下属公司上海诺德生物实业有限公司将5500万元资金借给捷捷公司,用于杨行地块的开发。此项行为被指控为挪用公款。
  此外,上海蓝鑫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3.5元收购1000万股交大昂立法人股,兰先德持有蓝鑫投资13.75%股权,叶文良、范小兵也位列大股东名单之上。尽管这些资金最终都有借有还,但检察机关认为,3人仍涉嫌挪用公款9000万元。
  在挪用公款问题上,尤其是5500万用于杨行地块开发的资金,辩方坚持,5500万出借主体为诺德公司,而不是个人。
  从辩方出示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来看,诺德公司向捷捷公司借款均有明确记载,由于出借的5500万元不仅收回了本金,还获得了高额利息,诺德公司董事会对这笔借款进行了追认。
  兰先德身份决定审判走向
  兰先德籍贯四川成都,后考入上海华东理工大学,30岁时成为上海交大教师,因开发“昂立1号”,从学者转入管理层,堪称昂立教父级人物。如今面临3项指控,其身份亦成控辩焦点。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由于兰先德被控罪名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兰先德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公诉机关的贪污指控就将失去落脚点,同时也将影响另外两名被告人的审判结果。其中最核心的一点是,兰先德是否仍算上海交大的人,目前控辩双方观点对立。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兰先德的人事关系均在上海交大,到交大昂立之前也供职于交大生物科学系,兰先德在交大昂立的副董事长地位,源于上海交大这一国有事业单位的派驻,其理应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但兰先德和辩护律师均表示,按照上海交大仅持有交大昂立不到20%股份的事实和有关章程,上海交大只能向上市公司委派2名董事,而事实上他们另有其人。兰先德只是作为职工持股会的代表被派入交大昂立的,同时,他已经多年没有享受上海交大的薪资福利。也就是说,兰先德在交大昂立的身份和国家企事业单位无关。
  据一位熟知内情的律师透露,检方曾经到上海交通大学有关部门开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兰先德是交大工作人员。
  不过,交大昂立在上海证交所挂牌上市,董事会进行了改选,包括上海交大在内的股东均未提名兰先德,只是兰先德继续进入董事会并担任总裁。
  但同时,兰先德亦承认,自己的人事档案依然留在上海交大。不过对此,也有人提出质疑,很多学生毕业后,档案依然挂靠在学校,难道仅此就能证明这个学生仍然还是这个学校的吗?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个有意思的细节,在被检方控制之前,每次兰先德等人的企业经营违规操作都有人写信举报。“甚至细节都很清楚。”一位知情人士意味深长地对记者说,“也许从这可以窥视到案情的复杂。兰先德对昂立的贡献不言而喻,至于其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方式是否违法、如何定罪,还需要等待法院的判决。”
  “交大昂立高层窝案”案发于2007年年底,所涉3人皆为公司的元老级人物。因此,该案对企业家的警示意义不言而喻。
  “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权力过大,客观上使得他们有了违法的空间。”法律专家指出,对国企负责人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目前依然存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家成长必须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应的企业家法,在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规范企业家的职责行为。
  对于目前一些国企内部子公司、参股公司数量较多,会不会在客观上给负责人违法犯罪机会的问题,办理过大量职务犯罪和经济金融犯罪案件的律师李小华说,数量并非主因,主要还在于这些公司未能严格把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相关部门如依照公司法,对注册公司严格审核,应能抑制国企负责人经济犯罪较多的问题。(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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