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的基本药物招标正在火热进行中。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了公开招标
、统一配送的要求,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通过研究探索制定出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的配送商招标方案各不相同。笔者认为,迥异的配送商招标将会对现有生产企业的渠道结构和
药品配送格局带来巨大影响,从而改变现有的商业渠道结构。
各地的配送商招标方案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设定省
、地两级配送商,规定每一级的数量,公开招标,确定配送商数量。省级配送商进行全省配送,地级配送商进行当地配送,医疗机构在中标企业中进行选择。全省的配送商中标数量通常在
20~30家左右,如湖北、江西、云南等省。
第二类是不作省、地级的划分
,全省对配送商统一招标
,按照区域报名
,每个区域确定规定数量的中标配送商
,医疗机构从中进行选择
,每个地区确定多少家各省不等,通常为3~5家,医疗机构从中选择1~3家,全省中标数量通常在40~60家不等,如江苏省。
第三类对配送商的选择门槛较低,只要符合要求就可入围,由医疗机构或当地卫生机构在其中选择,如广西、浙江。广西入围1
20家;浙江则有
213家。
第四类全省或市选择固定数量的配送商,如河南省的讨论稿中为1
2家。
不论哪一类,都要求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配送,生产企业在每个省委托的配送企业都将不会少于10家,有的省份则达到
20家以上。笔者担心的是,若如此,一个生产企业的配送商数量在全国将会达到400~500家,甚至更多,这是否有利于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渠道结构整合?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并加以研究。
目前,生产企业的普药类产品在一个省会选择3~5家一级配送商,一级配送商负责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二级配送商由生产企业和一级配送企业共同选择,对于一级配送商不能覆盖的区域进行配送,确保了销售网络可以覆盖所有的医疗机构。该配送体系是生产、流通企业经过长期探索、优胜劣汰、自然形成的。而按照目前各地的招标方案,生产企业委托几十家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在规模性、货物的运输、商务成本上都不是最佳的方案,整体的社会成本可能会远远高于现有的配送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尤其是近年来
医药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的蓬勃发展,药品配送的专业化服务成为提高行业整体效率、降低配送成本,减少资源浪费的必然趋势。
几年前,有的生产
企业一级配送商达到上千家。随着在实践中认识的提高,生产企业开始注重渠道的效率和风险控制,开展了一系列的渠道整合,以提高渠道效率、降低货款风险。尤其是生产普药的大型企业,渠道整合卓有成效,原有的上千家一级经销商大幅缩减,控制在了百家以内。目前外资企业的一级经销商通常每省在1~2家,全国也就30家左右;国内企业的一级经销商通常每省有3~8家,全国在百家以内。
而目前各省的
招标方案使得生产企业不得不再次广泛“开户”。笔者认为,新医改的指导精神是降低药品的价格,解决老百姓“看病难
、看病贵”问题,减少流通环节,尤其是减少“走票”
、进行隐性交易的不正常环节,但不是减少正常的生产企业的分销渠道和层级。所以,在各地的基本药物配送商招标中,应注意防止一味强调减少环节而不加区分
、“一刀切”的做法,这样将不利于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奇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