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物价局,高技区、经技区、工业新区经发局:
为了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基本药物经营价格行为,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确定过渡期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的通知》(鲁价发电[2010]6号)、《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渡期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41号)和《关于威海市第二批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的批复》(鲁价格发[2010]1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第二批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并执行至2010年10月1日止。其他事项仍按威海市物价局威价管发[2010]2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基本药物威海市第二批最高采购限价(化学
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2、国家基本药物威海市第二批最高
采购限价(中成药部分)
3、省增补药物(农村基层部分)威海市第二批最高采购限价(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4、省增补药物(农村基层部分)威海市第二批最高采购限价(中成药部分)
5、省增补药物(社区部分)威海市第二批最高采购限价(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6、省增补药物(社区部分)威海市第二批最高采购限价(中成药部分)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