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虎网医药网 > 医药资讯 > 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虎网 2007/8/14 0:00:00 来源: 未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指导各地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偏远、民族、边境、贫困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引导各地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健全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配置由省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村卫生室功能   第五条 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三、建设原则   第六条 一个行政村只建设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原则上不支持建设卫生室。各地可因地制宜,邻近行政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   第七条 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符合安排范围内的部分行政村卫生室,其中优先安排尚无医疗点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建设。 四、安排范围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少数偏远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以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的行政村卫生室建设。 五、房屋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条 房屋建设标准:每所村卫生室按不超过60平方米建设,不设病床。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下表选择装备。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品目 序号 基本设备 序号 基本设备 1 听诊器 17 开口器 2 血压计 18 压舌板 3 体温计 19 止血带 4 吸痰器 20 诊查床 5 简易呼吸器 21 观察床 6 生物显微镜 22 无菌柜 7 身高体重计 23 健康档案柜 8 便携式高压消毒锅(带压力表) 24 中、西药品柜 25 桌椅 9 清创缝合包 26 健康宣传版 10 出诊箱 27 担架 11 治疗盘 28 处置台 12 冷藏包(箱) 29 有盖污物桶 13 至少50支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 30 输液架 14 医用储槽 31 地站灯 15 有盖方盘 32 手电筒 16 氧气包 33 应急照明设施 六、建筑要求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十三条 按诊断、治疗和储药功能分开设置。   第十四条 房屋建设应考虑满足耐久、防火、抗震、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卫生部办公厅 2007年7月27日印发
网站声明: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在已经有0个对此文章发表过评价0个人发表过求助问题查看所有评论
请正确输入正确电 话
    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对以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如您有意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
中国虎网纳您良言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布信息,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注意产品功能表达,杜绝虚假违法广告,产品功能夸大宣传。
业务电话:010-53399568 手机/微信:14700496243
客服微信:14700496243
  :本网站为专业的医药招商代理平台,不出售任何药品,买药请到当地医院咨询,请不要拨打以上电话,谢谢合作。
  为了使您更方便的找产品本站开通了全国医药代理商联络QQ群:(群①:62942367 群②:54524537 群③:104496983)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2012273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经营性-2015-0001
虎网医药招商网(www.tignet.cn)版权所有,谨防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