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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司放大使用标志 广州合生元索赔15万

中国虎网 2007/12/17 0:00:00 来源: 未知
据威海新闻网报道,提起“合生元”,很多人不由得会与广州合生元联系在一起,合生元儿童益生菌冲剂在我市很多药店也早有出售。去年,我市个别药店突然出现了合生元新产品——“合生元胶囊”。   “合生元”变样了吗?一时间,面对新产品的上市,不少市民提出了质疑。再仔细一看,此“合生元”并非彼“合生元”,二者之间不仅字体有着显著差别,而且生产厂家也完全不同,特别是新产品上还印有“衡生态”的标志。   正当人们迷惑之时,“广州合生元”也很快得知这一信息,并迅速派人到我市进行调查。“合生元”三个巨型字印在产品外包装的正中央,显得分外醒目,而作为产品标志的“衡生态”字样则隐居于包装盒右上角。如果不是内行人,很容易就会把“衡生态”误认成“合生元”。   “这不是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吗?‘合生元’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并依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容不得任何企业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广州合生元决定与大连某公司对簿公堂。   为提供充足证据,他们决定从发现“衡生态牌合生元胶囊”的那家药店购买部分产品。为确保证据的效力,他们还特意请来公证人员参与购买全过程。   因为涉案产品在我市销售,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市,所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今年年初,广州合生元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大连某公司与我市的那家药店同时告上法庭。   诉讼   商标被侵权索赔15万   今年2月,广州合生元与大连某公司及我市某药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广州合生元说,早在2000年8月,他们即在第30类商品中提出“合生元”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0月,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经他们在国内市场的持续宣传和使用,该商标现已被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大连某公司未经许可,就在其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瓶、包装盒以及手提袋上大量突出使用“合生元”字样,该产品已经流入市场;与此同时,大连某公司在网站和产品说明书中的宣传对“合生元”的解释毫无根据,不仅淡化了“合生元”商标的显著性,割裂了“合生元”与广州合生元之间的惟一对应关系,同时还误导了消费者。   广州合生元认为,大连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合生元”商标的严重侵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大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他们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的相关费用15万元;在报媒刊登道歉声明,消除产品说明书及企业网站对“合生元”的不良影响。   因为大连某公司认可药店的销售行为,所以广州合生元变更了对我市药店的诉讼请求,要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其他责任由大连某公司承担。   答辩   使用通用名并未侵权   针对广州合生元提出的诉讼理由,大连某公司持如何观点呢?   “‘合生元’是一种通用名称,将其注册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大连某公司首先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他们认为,合生元的定义,国内外学界早在1999年之前就开展了相关生产和研究,且国内外学界一致认为,合生元是益生菌和益生元同时合并使用的一类制品。明知“合生元”是通用名称,还“巧妙”地将其注册为商标,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衡生态牌合生元胶囊’,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合法产品,使用的是‘衡生态’商标,并没有侵犯‘合生元’的商标权,使用名称也是科学规范的。”大连某公司又说,他们于2005年取得《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同年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的产品完全符合规定。按照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由产品商标或品牌、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属性三部分组成。“衡生态”是品牌、“合生元”是通用名称、“胶囊”是属性,这是一个非常标准、规范的保健食品名称。使用行为也是合法的,并不需经他人许可。   “通用名称‘合生元’的使用也是正当的,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大连某公司还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合生元”作为一种微生态制剂的通用名称,同时也是众多药品、食品、保健品、饲料等产品的主要原料。“衡生态牌合生元胶囊”,没有将“合生元”作为商标,是正当使用通用名称,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大连某公司同时认为,广州合生元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合生元”与他们不存在惟一对应关系,而且他们还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因为广州合生元虽注册了“合生元”商标,但从未取得过《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也未生产过该商标核准范围内的产品。广州合生元利用非专业人士对微生物前沿科学不了解的现状,将其注册为商标,目的是为了垄断中国合生元产业。   大连某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合生元”为通用名称,驳回广州合生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   夺回“合生元”商标权   一方说, “合生元”是被依法申请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理应受法律保护;另一方则说,“合生元”属于通用名称,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所以自己并没有侵权行为。那么,法院如何认定呢?   “‘合生元’是否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这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据主审法官说,他们在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又根据双方的举证材料进行了综合分析,实在不足以认定“合生元”是商品的通用名称。   该法官说,据资料显示,“合生元”是国内部分学者、实践界对外来词“synbiotics”中文译法的一种,另有“共生源”、“合生原”、“合生素”等多种译法。“synbiotics”不仅没有固定含义,也未被任何行业标准收录,仅用部分学者的观点,即来主张“合生元”为通用名称,证据显然不足。   该法官同时表示,虽然“合生元”作为商标本身并没有显著性,但经广州合生元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媒体宣传以及遍及全国的销售行为,该商标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产生了后天的显著性,所以应该认定“合生元”与广州合生元之间形成了特定联系。因此,大连某公司在生产的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合生元”,其使用行为也不规范,应认定大连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大连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广州合生元经济损失13万元。   观点   突出使用构成侵权   “突出放大使用他人已注册的专用商标,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与以往审理过的那些商标打假案有着不同之处。   该法官说,随着企业商标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已经审理了数十起商标侵权案,像阿迪达斯、曲阜汽车配件等的侵权案,都是因为侵权者直接假冒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侵权行为。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大连某公司有自己的注册商标“衡生态”,他并没有假冒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他们在商品礼盒、外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突出使用“合生元”字样,这种行为的直接后果是造成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因为“合生元”已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作为与其同行业同类产品的经营者,大连某公司理应知道这一事实从而在经营活动中对他的权利予以避让。大连某公司不但没有这样做,反而在其商品上突出放大使用“合生元”,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解,错误地认为其产品来源与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其直接后果就是给商标注册企业造成巨额损失。   启示   走好商标维权路   该案的原被告都是外地企业,只因为产品在我市销售,该案才得以在我市法院审理。据了解,这也是我市法院审理的首起突出使用商标侵权案。“合生元”的维权给我市的企业带来如何启示呢?12月12日,记者电话联系了广东合生元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勇。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威海市中级法院总算给了我们一个公正的说法,虽然这只是一审的判决结果。”说话间,梁勇深深舒了一口气。因为该案的最终结果还未出来,梁勇提出不想多谈,不过避开案件本身,梁勇还是谈了自己对商标维权的独到见解。   “注册商标,是属于企业的专用权利;国家驰名商标,更是企业花大气力精心打造出来的。商标与注册企业之间是惟一对应关系,容不得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实施侵权行为。”梁勇指出,许多公司在创业之初和扩张期,对如何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如何扩大经营规模颇为重视,而企业一旦做大做强以后,对自己创立的品牌与市场的保护意识反而日渐薄弱。问题是如不及时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保护,很容易被别人钻了空子,经过一定时间后,很可能丧失其作为商标的识别作用,商品的商标也随之成为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像“jeep”和“84”消毒液就是很好的例证。   企业该如何切实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呢?从“合生元”商标侵权案中应该有所启迪。一方面,靠充分收集证据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商标侵权事件。证据是影响维权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条件下,才能有利于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侵权尽快加以认定。另一方面,加大商标维权力度,对自己的商标进行全面监测和保护,及时发现有危害性的商标侵权,以避免其在市场上分享自己商标的声誉与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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