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行为,维护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
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与医疗机构直接交易形成的价格为中标价格,医疗机构以中标价格作为实际购进价格,中标药品配送到全省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的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之中。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为专家评标议标和厅际联席会议定标提供价格依据,并负责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投标报价指导价格、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审核和发布工作。
各市州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实施,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参与网上集中采购药品的相关当事人(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网上集中采购药品的价格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政策规定, 入围药品须保持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包装材料之间的合理差比价关系。药品中标价格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或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不按国家差比价规则投标的不得中标,已中标的按废标处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根据药品中标价格(实际购进价格),顺加规定的差别流通差率后制定药品零售价格。医疗机构按规定制定的零售价格,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集中采购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采购周期内如遇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药品价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仍应按购销合同配送和购进药品,医疗机构按调整后的实际购进价格顺加规定差别流通差率制定调整后的零售价格;原零售价格低于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其零售价格;原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的,须执行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
第七条 医疗机构按本办法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除因国家或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价格外,执行时间与采购周期同步。
第八条 为鼓励医疗机构使用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根据药品实际购进价格的高低,实行差别差率。本通知规定的差别流通差率为最高差率,医疗机构以按低于、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差率作价销售。
药品差别流通差率如下表:
实际采购价格 |
最高差别流通差率 |
调整差额 |
1元以下 |
40% |
0 |
1.01-5元 |
35% |
0.05 |
5.01-10元 |
25% |
0.5 |
10.01-50元 |
15% |
1.0 |
50.01-300元 |
10% |
2.0 |
300.01-500 |
8% |
9 |
500.01-1000 |
5% |
15 |
1000.01以上 |
加价75元 |
|
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计算方法:
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实际购进价×(1+差别流通差率)+调整差额。
实际购进价格是指某种药品最小计价完整包装单位的价格,其中注射剂以支或瓶为最小计量单位,其他剂型以现行最小包装为计量单位,如盒、瓶等。
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舍:一百元及以上的,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一百元以下、一元以上的,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一元以下的,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
例:某
医院采购中标药品,该药品中标价格为8.9元,医院实际购进价格为8.9,按公式计算 8.9×(1+25%)+0.5=11.625,则该药品在该医院的零售价格为11.6元。
第九条 中药饮片、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价格仍按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医疗机构采购直接挂网的药品执行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采购周期内,如遇原辅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经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公示,可以重新核定直接挂网价格。
第十一条 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系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应免费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为便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跟踪药品价格管理,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应按月将采购药品的实际成交情况(包括各医疗机构的成交品种、规格、数量、成交价格等)报送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将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交易平台公布。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应遵守价格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价格报送和公布工作,不得擅自发布和修改交易价格数据。
第十二条 网上药品
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并向消费者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应在药品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明码标价和《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有关要求,将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对药品的中标价格进行二次议价,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顺加规定差率后,形成的药品零售价格,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当全部让利于患者,不得进行差价分成。如遇因药品质量层次(原研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和其他价格原因造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能供货或配送而影响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等情况的,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与实际购进价格之间的差价超过规定的差别流通差率、差额计算的;
(二)投标企业或当事人采取围标、串通报价等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行为,控制操纵某种(某类)药品中标价格,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对药品中标价格进行二次压价、议价的;
(四)不按《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进行公示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试行
湖南省物价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