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虎网 2010/7/2 0:00:00 来源:
未知
重庆市卫生局今年举行了一场药品公开招标,当地一家企业随后以遴选标准不合理,并以不当理由排斥高质低价的药品进入当地的药品公开采购名单,将该局告上了法庭。
入围招标有猫腻?
6月30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天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圣制药”)状告重庆市卫生局一案。该企业的另两家关联企业状告同一被告的案子同庭审理。
三原告诉称,今年,原告今年2月份参与“2010年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竞标,但三原告投选挂网基本药物和其他基本药物共56种,最终入围的仅为37种。三原告认为,“被告在评标、定标过程中,遴选标准设置极其不合理,更以不当理由排除其高质量、高产量、低报价的部分参选药品入围,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重庆市卫生局在答辩中称:“今年参加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报名的生产企业1185家,报价药品9091个,中标2542个,中标率达27.96%。湖北天圣清大制药有限公司(当天庭审的三个案子的原告之一)参与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时,报价15个品规,中标4个品规,中标率26.67%,与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品规中标率相当。”
有意思的是,这场近2个小时的庭审,其中有一半时间是双方就重庆市卫生局是不是适格的被告展开舌辩,原告方则锲而不舍地出示一系列证据,指称被告不要把罪责往当地市政府头上推。
卫生局操作采购招标违法?
原告方还抛出了一个惊人观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本应是行政监管部门的重庆市卫生局只能作为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者,但该局实际上成为组织、主持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机构,系违法。
原告方代理律师宋道兰在法庭上称,“重庆市卫生局直接从事药品集中采购系违法行为。因为该局组织的这场药品招标既没有招标人的委托,在涉及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时也没有举行公开听证,且在招标的具体事宜中,用主观评价对付客观评价,仅仅用2天时间就评价了9000多个品种。”
被告方则辩称,重庆市卫生局的该行为是依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10】78号)精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说,重庆市卫生局只是“指导”采购。
2天评审9000个品种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证据不足,不仅不能证明本次集中采购行为违法,反而有力地证明了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正确性。并称当地本次药物集中采购的评标是在重庆市政府“纠风办”和该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人员的全程参与和当地市人大、政协代表及市政府特邀社会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组织专家组开展,且所有参与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均按实施方案的药品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不过,该实施方案也是原告重点轰击的对象之一。
原告方认为,该实施方案在评标时,使用了一种“药品评价方法”,该方法采用了评分制,总分为100分(不含2分的加分分值),其中价格因素占30分,药品质量占70分,“客观分由服务中心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企业材料和产品材料计分;主观分由专家打分,然后由计算机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生成该药品剂型的主观分。”
原告方负责人刘群对这种看投标企业报送的材料来打分,以及由专家靠眼看、手摸等方式的主观打分十分不满。他说,这种评价方法“根本无法对药品质量进行评价”,众所周知,药品评价的科学方法应该是由有资质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书。
他建议评标方应该依据药品检验结果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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