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虎网 2010/7/28 0:00:00 来源:
未知
6月25日,《法制周报》以“陕西患者起诉云南白药要求修改说明书”为题,在全国首次报道了陕西女患者者陈丽娟(网名“陈高磊子”)状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一案。陈丽娟称经期使用云南白药后引发大出血,要求在说明书上增加“经期妇女慎用”字样,一纸诉状将生产商云南白药和零售商老百姓大药房告上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7月20日,一篇《云南白药牙膏涉嫌虚假宣传 遭消费者起诉》的报道,将拥有“国家保密配方”的云南白药再次推向风口浪尖。
据统计,近年来除前文提及的两起官司外。从2007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数起消费者状告云南白药公司的官司。而官司结果均以云南白药方胜诉告终(未结案官司除外)。
究其原因,“国家保密配方”成为了云南白药赢得官司,顺利过关的首要“功臣”。被外界誉为云南白药官司赢取官司的 “御用挡箭牌”。
有门户网站推出专题,指出“国家保密配方已经成为病态的专利保护”、“国家保密配方的无限期保密期限,并将企业专利上升到国家意志层面,与专利保护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消费者“屡战屡败”
记者梳理了近年来针对对云南白药相关产品的几起诉讼。
2007年8月24日,北京一消费者认为云南白药牙膏宣传疗效属误导消费者,将商家和厂家一并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此后,2008年9月;2009年3月,分别有天津和北京消费者状告云南白药牙膏借“白药”夸大宣传。
2009年6月2日,成都消费者赵因称服用云南白药后突发心律失常,遂向锦江法院起诉云南白药集团,要求判决被告
药品说明书中公布云南白药完整处方药味,载明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并赔偿
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0年5月24日,西安女消费者“陈高磊子”称在经期内使用云南白药产品导致经血增多、浑身刺痛,将云南白药公司和
药店告上法庭,要求在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增加“经期妇女慎用”字样。
2010年7月16日,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南京一消费者起诉。该消费者声称使用云南白药牙膏后口腔问题加重。诉讼请求云南白药公司及其代言人濮存昕以及南京苏果超市三被告赔偿并道歉。
据统计,上述官司结果均以消费者败诉告终(未结案者除外)。2010年7月26日,云南白药公司市场部杨女士向《法制周报》记者表示,近期云南白药牙膏与消费者之间的官司仅仅是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在处理这些官司过程中,云南白药方都合理合法。她表示,对官司胜败不便发表任何看法。
国家保密的中药处方
据悉,1902年,云南名医曲焕章创制云南白药。1955年,曲家人将“云南白药”秘方献给了云南省政府,次年国务院保密委员会将该处方、工艺列为国家保密范围。此后,国家医药管理局将云南白药配方、工艺列入国家绝密。1988年,卫生部针对“云南白药”相关问题下通知,其中点明“确保‘云南白药’机密,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泄露、使用‘云南白药’秘方工艺。”
1995年,云南省科委以云科外发(1995)010号《省科委关于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评定结果的通知》,通知明确,1994年经专家审查确定,云南白药系列产品的配方工艺质量标准为国家机密级,划密日期为1994年11月23日,保密期限为长期保密。(以上资料摘自赵因案判决书(2010)成民终字第146号)
资料显示,中国有1万多种中药资源和4000多种中药制剂。其中,云南白药、片仔癀、安宫牛黄丸、六神丸、华佗再造丸是5个国家级保密处方,在中药产品中称为“国宝”。
“云南白药是属国家秘密还是商业机密尚需商榷”,成都中医药大学教授、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
法规处原处长宋民宪指出,按照国家秘密的定义来看,被保密对象应该满足“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条件。(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一个中药处方泄密造成的结果,无法与国计民生挂钩,充其量就是个商业机密。
事实上,不仅是“国家保密配方”受热议,“保密期限为长期保密”也引来了争议。
专业人士质疑,“药品专利不能无限期垄断”,对药品授予专利权,并且设定保护期,初衷是吸引和鼓励
企业进行开发;也是在给予企业合理的保护条件下,确保这种权利不会被滥用。中国的《专利法》从1993年开始保护原料药和制剂的专利,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
医学专家:
配方为机密,成分应公开
起诉云南白药的消费者,包括赵因、“陈高磊子”在内,均在起诉见诸报端后,承受着来自网络和舆论的压力。
“陈高磊子”告诉《法制周报》记者,在本报对其事实进行报道后,在互联网上出现了一股言论攻击当事人,称她“别有用心,企图窃取国家秘密”。
原告之一的赵因也承受着类似的议论。但是她却用自己掌握的医药与法律的专业知识来看待药物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赵因认为,中药保密品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1995年第20号令)等有关规定。而药品是特殊商品它关系人类的健康与生命,它应该受国家《药品管理法》的管理,当《药品管理法》与《国家保密法》相冲突的时候,应该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药品管理法》与《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相冲突的时候,应该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因为《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仅仅是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的部门规章,而《药品管理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配方为机密,成分应公开”中南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学教授表示。很多药物之间是存在配伍禁忌(医学专有名词,指中药配合应用,将出现毒副作用,或减低疗效等后果的用药禁忌)的。(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如果说明书上没有药物成分,也没有配伍禁忌提示,患者服药时无法保证此药物与彼药物是否有配伍禁忌。一旦出现毒性反应,患者的健康与生命就无法得到保证。
“很多人拿可口可乐说事,这根本是两个不同问题,可口可乐的原料和成分都是可以检测的,只是配比是秘密。”中南大学该医学教授的观点得到了部分网友的支持。
而记者发现,云南白药膏成分说明上,仅标注为“国家保密方”。
国家保密的期限
201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针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保密责任、保密期限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修改。
修订草案特别对保密期限作出了强调。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从这个角度来看,云南白药在配方保护上可能弄巧成拙”,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欧爱民表示,将商业秘密上升为国家秘密,这种做法反而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因为国家秘密有期限,保密期限一到,国家就要解密。”
就保密期限的疑问,云南白药公司市场部杨小姐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问题系集团公司研究的层面题,自己不便作答。
北京律师协会医疗法律委员会主任李洪奇表示知情权问题尚存争议,知情权的标准、信息量如何界定、义务告知方如何履行义务等也有争议。但他认为,药品上市,如果医药企业已经落实了监管部门的各种相关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也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法律上讲就应该是属于已经尽了告知义务。
“中医讲究的是‘辨证论治’,中药产品各种药物之间是协同作用的,协同作用才能达到好的效果。所以,即便云南白药公布了配方,对于消费者而言也是没有多少意义的。”李洪奇说。
而一些消费者不认同李洪奇的观点。“在与云南白药的官司上,我会向曾国藩学习,屡战屡败,屡败屡战,直到成功标注‘经期慎用’为止”。(法制周报)(作者:蒋格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