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虎网 2010/9/2 0:00:00 来源:
生意社9月2日讯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国中
医药医政发〔2010〕39号),要求重视并扶持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健康发展,规定三种情况下可在指定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中药院内制剂。
《意见》指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能够弥补市售中成药产品不足,有利于满足群众的
中医药服务需求;能够服务于临床需求,有利于提高中医临床疗效;能够带动特色专科及医院特色建设与发展,有利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能够有效继承名老中医药专家的临床经验,有利于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能够为新药研发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促进中药新药研发。扶持和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要求,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要紧密结合本医疗机构的中医专科特色,注重体现地域特点和
疾病谱特点,体现工艺、剂型的传统特色和合理性,要安全有效,突出重点领域和品种,注重名老中医经验传承,要体现辨证论治,突出中药传统特色,以社会效益为先。
《意见》对2005年发布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部分规定进行了明确。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
文献资料、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临床研究方案、临床研究总结等资料。其中,利用传统工艺配制是指配制工艺与传统工艺基本一致,包括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提取制成的固体、半固体和液体传统剂型、现代剂型,也包括按传统方法制成的酒剂、酊剂。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是指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
对已获得批准的医院内中药制剂,如不具备配制条件或配制能力不足,经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可委托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药品生产
企业配制。
《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宣传。但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等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监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符合规定的民族药制剂经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可在本辖区指定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和综合
医院民族医科室之间调剂使用。此外,对符合经卫生部或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对口支援、国家级重点专科技术协作、国家级科研课题协作三项条件之一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使用;跨辖区使用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记者高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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