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虎网 2010/12/7 0:00:00 来源:
生意社12月7日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社会办医》)。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社会办医》?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是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问:《社会办医》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社会办医》的总体考虑是:一方面,着力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扶优扶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培育社会责任和信誉口碑,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社会办医》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发展等方面,明确相关政策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围绕机构设立、经营性质、执业范围、外资办医、税收价格政策、医保定点、用人和学术环境、设备配置等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各个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问:《社会办医》提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准入是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第一个环节,针对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难、限制多的问题,《社会办医》提出了6条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二是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是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四是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
企业所办
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革,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
五是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
六是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问: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社会办医》提出11条措施,重点包括:
一是按照经营性质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和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等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或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三是健全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和学术环境。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
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
四是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给予支持,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配备空间。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配备的大型医疗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其配备。
同时,《社会办医》还提出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