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虎网 2011/5/12 0:00:00 来源:
未知
合理用药已经提过多年,但是在基层医疗机构中,由于医务人员素质、药师专业技术水平、群众接受程度等因素,造成合理用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很难落到实处。笔者结合在医疗机构的工作经历,谈几点自己的意见,仅供参考:
1.合理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当性应以强化技术规范来解决。
提高临床合理用药的前瞻性 医生收住患者的首次病程记录中,诊疗计划不仅是医生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同时临床药师也要提出自己的用药建议和意见,并在首次病程记录中体现出来。
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针对性 患者的病情是千变万化的,治疗计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临床药师要经常深入临床,根据患者病情变化进行动态药物使用分析,及时发现不合理用药情况,迅速纠正,为临床医生的合理用药进行技术指导。在日常病程记录、疑难病历讨论、会诊记录中要有药师的用药分析和建议。
强化临床合理用药的经验性 一例患者的治愈、好转或者未愈甚至死亡,医务人员必须对医疗过程进行总结。需要参与治疗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药师和护师共同讨论研究来确定,忽视任何一方都是不全面、不科学、不严谨的。所以病程记录中的阶段性小结、出院总结中一定要有医生、药师、护师在各自专业范围的总结。
突出临床合理用药的独立性 根据临床药学研究的经验,临床药师为患者建立独立的药历,应是合理用药的发展方向。药历的内容应更加突出记录患者的用药经历,说明患者对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以便医生能够根据情况继续科学合理地为患者选药,以减少不良反应对患者造成的伤害。
2.合理用药的经济性应以法律、法规或规章来保障。
用最少的钱治好最疑难的疾病,是体现合理用药的经济性最高目标。但是在现阶段,由于各种利益冲突,致使药价居高不下,患者就医负担重,笔者认为必须从法律层面来解决。江西省2005年出台的《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经转诊在设区市、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师要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药;在试点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按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可以说,该办法的出台应该是对合理用药的经济性进行了有效规范,但是该办法仅是江西省卫生厅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同时也没有提出违反规定时的行政处理意见。故应提高对合理用药经济性的法律保障,至少是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同时要对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意见,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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