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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谁家的娃娃?

中国虎网 2011/5/19 0:00:00 来源: 未知
     悬乎——

  口审现场要打起来!

  一个富裕的家庭领养了一个孩子,精心培育。后来孩子长大了,有出息了,两边父母却翻了脸……这电视连续剧一般的情节,却发生在一个叫“博尔宁胶囊”的专利药品身上。拥有巨大经济价值的该药,就像一个“金娃娃”一样,陷入了一连串的专利纷争。

  悬乎——

  口审现场要打起来!

  “这是西安市中院的判决书,你看好了,博尔宁胶囊的专利权是属于我们的!你长康堂公司和石家庄东方药业休想夺走!”

  ……

  2009年7月7日,一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进行口审,双方当事人情绪越来越激动,主审员冯怡及时制止:“冷静!大家都冷静一下!” 

  现场的激烈争执让审查员们感到意外。请求人郝××对博尔宁胶囊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合议组曾对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梳理,发现该药涉及较大经济利益,背后牵涉到香港长康堂公司等多家企业的利益纷争,并涉及西安、北京两地法院的民事及行政诉讼。

  对于专利权人李子善、李志谦兄弟来说,自2005年1月获得专利授权之后,博尔宁胶囊专利之争就成了“持久战”。当年5月,石家庄东方药业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请求。12月,专利复审委做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东方药业不服,先后向北京市一中院及北京市高院提出行政诉讼,均败诉。

  2006年,长康堂向陕西省西安市中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判博尔宁胶囊专利权归其所有。“这场官司持续时间很长,直到2009年1月才得以审结。”专利权人代理律师臧树平说,长康堂败诉后,于当年2月向陕西省高院提出上诉,最终仍然败诉。

  还没来得及喘息,李氏兄弟又迎来了郝××提出的无效请求案件,也就有了专利复审委口审庭上激烈争执的一幕。

  悬疑——

  成长中谁是监护人?

  这并不是孤立的3起案件。在两起专利无效请求案件的背后,都有民事诉讼案件原告长康堂的身影。

  据了解,在专利无效案件中,有时请求人并不是“主角”,而是业内通常所说的“虚拟人”或“稻草人”,郝××正是这样一个角色。那么,长康堂和博尔宁胶囊及专利权人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瓜葛呢?

  从西安市中院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上世纪80年代,李氏兄弟已进行治疗肿瘤中成药的研制,先后在多家医疗、科研机构进行了药效、毒理实验和临床研究,并由陕西省药检所复核了工艺流程及药品检验。1993年陕西省卫生厅同意其研发成果命名为“神农金麝胶囊”,并指定有关药厂生产试用。1993年7月19日,李子善与长康堂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李子善提供处方、工艺、毒理、药效等实验资料及部分临床研究资料,长康堂负责该药注册、生产及各地区销售。1996年1月,该药以“博尔宁胶囊”之名注册为进口药品。2001年8月李氏兄弟共同提起专利申请。2003年4月16日,李子善与长康堂再次签订协议,约定该药专利权归后者所有。但该协议因侵害了李志谦的利益,于2004年解除。因此,西安市中院最终判决长康堂败诉。

  “上市以来,博尔宁胶囊先后由长康堂的合作伙伴深圳某药业公司和石家庄东方药业生产。”臧树平说,早期部分专利许可费由两家生产企业支付,“该药的年利润额至少有2000万元,专利许可费为70万元/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金娃娃’,但在打官司的几年间,却没有人再支付专利许可费。”

  悬念——

  我的未来谁做主?

  2009年7月25日,专利复审委再次做出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有效。请求人郝××对该决定不服,于当年9月9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出人意料的是,2010年3月24日,郝××以已与专利权人和解为由,提出撤诉。随后,该案以撤诉结案。

  在口审中几乎要打起来的双方,为什么会和解呢?和解条件又是什么?臧树平认为,在专利复审过程中,专利复审委非常客观公正,因此可以说胜诉在握。但身为行政诉讼案的第三方,两个专利权人却深感疲惫,不愿再牵涉太多精力,因而与请求人和解。至于和解条件,臧树平认为“有些荒唐可笑”。

  某知情人士遗憾地表示:“和解条件就是200万元一次性转让专利权,其实这属于之前3年专利许可费的补偿,你相信吗?真正的专利转让费是1元。”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自2011年4月10日起,专利权应已易主,“但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在法律意义上李氏兄弟仍然是该药专利权人。至于是否会生变,目前很难说”。

  “专利权人做事严谨,对与长康堂合作的相关文件甚至一些信函、谈话记录都做了保存和公证,从而在与长康堂产生专利权归属纠纷时得以胜诉,这可以给业界一些启示。但同时也值得人们深思:在合作开发产品时,双方是不是从一开始就应该界定清楚相关产品的专利权属呢?”臧树平表示。冯怡也认为:“获得专利权仅仅是实现经济价值的第一步,只有在之后的专利权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做得更为完善,才可能从专利权中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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