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虎网 2011/5/27 0:00:00 来源:
未知
——解读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与药品再注册等工作进行了衔接,强化落实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创新了新药监测的方式方法。《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背景:
监管形势发生变化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孙咸泽介绍,2004年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7号令)实施以来,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迅速发展,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报告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在承担不良反应监测功能的同时,对“齐二药”、“欣弗”、“甲氨蝶呤”等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现发挥了重要预警作用。但是,随着监管工作的深入和改革形势的变化,7号令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如:药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体现不够充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不能适应监管需要,对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缺乏明确规定,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不健全等。针对这些内容,新修订的《办法》都给予了明确规定。
《办法》在保留7号令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和做法,立足监管实际,兼顾发展趋势,针对不良反应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全过程做出了具体规定,注重药监与卫生部门之间的沟通和有效配合,确保“报得上来,查得下去,研判得了,处置得当”。
内容:
更具指导和操作性
孙咸泽表示,《办法》共8章67条,包括总则、职责、报告与处置、重点监测、评价与控制、信息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较之7号令6章33条,篇幅增加一倍。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不良反应监测机构(ADR监测机构)的职责,以推动省以下ADR监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实现“点、线、面相结合,最大限度的广覆盖”的监测体系建设目标。
——区分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分别对其报告时限、内容、程序等做出规定,以进一步规范报告行为,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
——全面落实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监测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规定企业应设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及时进行分析评价,获知死亡病例和群体不良事件应进行调查,对药品安全性信息应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积极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控制药品风险。
——增加以品种评价为核心的评价工作技术要求,明确ADR监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到的严重不良反应和死亡病例报告进行分析评价,以使上报数据能够有效利用。
——增加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药品不良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的要求。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及时全面获取事件相关信息。
——增加“重点监测”一章,明确重点监测的范围、责任主体、承担单位,变被动接受信息为主动监测,有力补充现有自发报告系统,推动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研究工作。
——增加“信息管理”一章,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的发布、反馈、共享做出规定,这对推动信息公开、增进信息交流、保障公众知情权起到积极作用。
——将“群体不良反应”修订为“群体不良事件”。“群体不良事件”比“群体不良反应”涵盖面更广,“群体不良事件”涵盖了药品质量、用药错误产生的不良事件和群体不良反应。此外,新修订的《办法》还对药品不良反应、新的药品不良反应、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药品重点监测等定义进行了修订和增补。
重点:
强化企业主动监测意识
近年来,药品生产企业的不良反应监测意识不断增强,但也有部分企业认为将本企业药品的不良反应上报,等于是“家丑外扬”,因而有抵触情绪。对此,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副司长颜敏强调,企业做好主动监测,实际上等于主动控制了产品风险,这对企业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颜敏解释说,《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如何做好“全程”监测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比如,发生个例的、严重的、新的不良反应时企业该怎么办,发生群体不良事件时又该怎么办,等等。此外,《办法》还规定企业要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强化企业的主动意识。如果企业能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就可以主动分析这些信息,从而主动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所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为控制好产品安全风险,企业也要主动做好监测工作,更何况企业是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担负着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的社会责任。
亮点:
引入“重点监测”概念
《办法》引入“重点监测”的概念,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如何做好重点监测工作,这是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一个创新之举。
颜敏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自发报告形式监测药品不良反应,这种方法较为经济,但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有一定的漏报率,无法计算发生率等。《办法》补充了“重点监测”这一报告方法,将被动报告与主动报告相结合,规定生产企业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的药品,或特定药品,应主动开展重点监测,不管有没有发生不良反应,都要上报。
引入“重点监测”的概念,有利于准确计算出目标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并且有利于准确全面地评价该药品。此外,还有利于促进该药品在临床上更合理地使用。比如,糖尿病患者使用某种药品后发生不良反应的几率可能比一般人群要高,这就意味着该药可能不适合糖尿病患者服用,以后再修改说明书时对此就要明确标注。
颜敏进一步强调,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以及不能提交药品安全性更新报告的企业,《办法》设下了“铁门槛”——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通俗地理解,就是如果企业希望自己生产的产品能够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就必须做好主动的重点监测和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否则,5年以后,当该药品面对再注册时,遇到的将是“红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