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虎网 2011/11/10 0:00:00 来源:
未知
解海龙 摄
希望工程系列摄影作品“大眼睛”曾感动过很多人。然而,最近北京一药店却因擅用“大眼睛”摄影作品做宣传,而被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因以侵犯“大眼睛”等希望工程系列摄影作品著作权为由,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崇文门店、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法院最终根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艺术文化价值、社会影响力、被告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范围、后果等情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25万元。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诉称:原告是经批准成立并登记注册的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会员作品的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自2010年起,二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会员解海龙拍摄并交由原告管理的“大眼睛”希望工程等两幅摄影作品印制成大幅宣传画,放置在其店堂内明显位置从事赢利性活动,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对该照片的复制权。由于“大眼睛”等希望工程系列摄影作品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和价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含有涉案作品的宣传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2500元。
京隆堂崇文门店辩称: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该店委托专业广告公司制作宣传广告不构成侵权,且该店使用广告系宣传公益活动,非赢利行为,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隆堂公司辩称:同意被告京隆堂崇文门店的答辩意见;另该公司从未使用涉案作品,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活动。本案原告作为摄影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接受摄影作品作者解海龙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本案诉讼。被告京隆堂公司与被告京隆堂崇文门店系上下级关系,京隆堂崇文门店接受京隆堂公司的指派,参加相关慈善活动,属于二被告之间的内部工作安排,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京隆堂崇文门店使用涉案作品制作成宣传画,悬挂于店内为药品销售进行宣传,该使用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对其托管的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京隆堂崇文门店虽辩称其使用涉案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公益宣传,京隆堂公司亦辩称其系接受组委会之委托,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但即使二被告确系组织开展公益宣传活动,其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用于活动宣传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被告关于公益性使用可以免责的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何况本案证据显示,“吉祥中国——共建和谐社会”大型公益活动组委会实际委托的项目负责人为北京市京隆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杨继广个人,而非京隆堂公司或京隆堂崇文门店,二被告自认为是该公益活动的承办单位,其使用涉案作品的性质为公益性使用的辩解,对此法院不予采信。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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