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笔者认为,这一目标是针对当前我国药品安全形势提出的,充分表明我国已经开始从国家层面重视执业药师的队伍建设。
其实,配备驻店药师早已成为我国开办药店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相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药学技术人员不在职在岗时,药店必须挂牌警示,并停止销售处方药。
然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不少药店,尤其是县以下药店虽然名义上聘请了药师,但却是只见其名,不见其人,相当数量的药师经常发生脱岗、离岗、溜岗现象,不能保证正常在岗工作;更有甚者,出现异地空挂、假药师和假药师证现象。
导致药店药师空、假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是多因素综合诱发造成的。一是执业药师总量缺乏、分布不合理。据统计,我国目前的执业药师数量不足20万人,平均每万人中仅有1.5名执业药师。而这些在职的执业药师却又有相当部分留在了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在零售药店的数量不过2万人左右,执业药师的数量远不能满足药店需求。实际上,由于“一师多证”现象存在,导致“一师多用”问题较为普遍,多药店共用一名执业药师在业内已是见怪不怪。二是经济利益驱使。一方面,药店为节约成本,在开店之初重金聘请驻店药师,可一旦通过GSP认证,顺利开业后,便将药师一脚踢开;另一方面,也有一些药师为追求一己之利,将药师证转借,做起了“挂名药师”,与药店形成了一种畸形的、与金钱挂钩的“供需关系”。三是处罚机制尚未健全。由于我国与执业药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处罚机制不健全,导致出现一些药师为消费者提供药学服务的责任心不强,致使脱岗、离岗、溜岗,甚至长期不在岗现象时有发生。四是监管不到位。因药师不在岗已成普遍现象,药监执法人员久而久之也就“法不责众”了。
毋庸赘言,药师空、假现象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药店药品采购、销售无人把关,药品处方调配和审核混乱无序等,都将给消费者用药安全带来隐患。
不可否认,随着我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大病上医院,小病去药店”的保健模式渐为流行,自我药疗逐渐被消费者所接受。这就尤其需要我们下大气力加强驻店药师的管理。
笔者以为,要根治药师空、假问题,当务之急是要改革药师资格认定和执业制度,制定出更加切实可行的考试和资格认定办法,使执业药师从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大幅提升,满足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需求;加强对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增强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参照我国现行的会计委派制的做法,由国家制定并实施“执业药师委派制”。只有这样,执业药师才能真正做到名副其实,从而担当起自身的责任。同时有关部门要引导各地出台驻店药师管理法律法规,让驻店药师有章可循,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使依法管理成为制度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