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虎网 2012/5/14 0:00:00 来源:
未知
5月8日,卫生部正式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84号令,以下
简称《办法》),并将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让业内忐忑已久的靴子终
于落地。
固化管理实践
2011年4月,卫生部开展为期3年的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并在国内
迅速铺开。今年3月,在总结2011年工作的基础上,卫生部又发布《2012年
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进一步扩大和细化了限抗措
施,并首次将监管范围扩大到专科医院。
而作为抗菌药物治理总纲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更是备
受关注。它迟迟不落地,引来的猜测也让各利益相关方忐忑不安。
据悉,此次正式发布的《办法》共6章59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职
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重点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
级管理制度。以安全性、有效性、细菌耐药情况和价格因素等4个方面作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
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管理。规定医师、药师要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
和规范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剂资
格。
二是明确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遴选、采购、临床使用、监测和预警、
干预与退出全流程工作机制。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级和省
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动态监测、分析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
控制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三是加大对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干预力度,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医
疗机构要及时掌握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评估抗
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
用及时有效干预。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抗
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监督检查的主体。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抗菌
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依法依规对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
出现违反本《办法》的相应情形给予处理。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王羽认为:“《办法》是对10余年来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管理实践经验的提炼和固化,其发布标志着我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
理迈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为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机制
奠定了基础。”
严苛有度
业内人士分析: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6章57条相比,正式发布版增加了
2条。同时,对不少条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规定更科学,总体来说并未
更严苛。
例如,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同一通用名称的抗菌药物品种
,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而正式发布的《办法》仅规定: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取消了对复方制剂的限制。
另外,《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
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这一
条在征求意见时仅有“最短不少于1年”的下限,也并未要求定期调整。
根据《办法》,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报卫生部备案。同时还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办法》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去年,江苏省率先出
台了该省的分级管理目录,但此后出台目录的省份并不多。
“这项工作各省都在积极推进中。”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委员
肖永红表示,“卫生部不会再出台统一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但不排
除可能对一些特定抗菌药物品种出台一些针对性规定。”
王羽则表示:“从国际上看,目前我国对于抗菌药物使用比例和强度
的控制标准相对来说并不太高,不仅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与WHO统计得
出的全球平均水平还有一定差距,未来将会进一步提高。”
据卫生部此前组织对全国430多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的专项督导检
查显示,通过专项整治,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从2006年的27.8%下降至
2011年的15%;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从2006年的80.5%下降到2011年的
58%;清洁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比例从2006年的99%下降到2011年
的58%;住院患者抗菌药物联合使用率从2006年的51.5%下降到去年的不足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