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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活动保护消费安全

中国虎网 2012/6/13 0:00:00 来源: 未知
  记者 杨晓霞 通讯员 张泳权 谢辉 报道又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商品经济时代,消费是我们乐此不疲的主题,而随着消费市场的扩大,各种消费侵权行为也随之而来,给我们在经济或人身安全上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其中第一项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安全领域投诉增加

  记者从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的2011年中山市消委会消费投诉统计数据中看到,在各类投诉中,价格、假冒、人格尊严、质量等的投诉同比有明显下降,但广告、安全问题、营销合同的投诉则上升幅度较大。其中,去年涉及安全领域的投诉同比增加23.08%。

  消委会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如此重视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因为消费安全与民生幸福息息相关。“目前,在与民生关系最重要的商品和服务方面,如住房、医药、车辆、家电、家居、旅游、金融、保险、公共服务等,危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事件还时有发生。在文化消费领域,也存在一些暴力、色情等不健康问题。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情况还较突出,可能造成未来的安全隐患。”该负责人表示,关注消费安全,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生活质量。

  七大活动保护消费安全

  记者了解到,围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中消协和中山消委会计划2012年开展七个方面的活动,包括组织对网络交易、化妆品安全、预付式消费等方面研讨,推动完善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针对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中的“霸王条款”和消费陷阱开展消费者评议活动,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积极处理消费者关于消费安全方面的投诉,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加强与安全有关的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对外发布有关消费安全的消费警示、提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产品和服务信息;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工作。

  曝光台

  月饼变质,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2011年9月8日,消费者陈先生在中山市东凤盈驰商行购买了8盒某牌月饼,谁料打开其中一盒月饼准备食用时发现有异味,包装完好的月饼出现斑斑霉点,遂立即到该店反映情况并讨说法。

  消委会处理结果:商家赔偿给消费者陈先生3000元。

  律师点评:

  食品不合格可获十倍赔偿金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异常的食品”。该法第九十六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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