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虎网医药网 > 医药资讯 > 企业|药店|医院 > 药房销售假冒保健食品如何处置

药房销售假冒保健食品如何处置

中国虎网 2012/10/10 13:31:40 来源: 未知
         案情简介     近期,某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药房检查时发现标示为某企业2011年3月2日生产的保健食品,经当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证实,自2009年3月10日起该厂停止保健食品生产,且于2012年3月已被当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法律适用     由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该保健食品案件的适用条款,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标签的规定。     既然生产企业自2009年3月10日起未生产过保健食品,该产品即为假冒产品,产品的标签内容自然也是虚假、不真实的。该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理:“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观点二: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规定。     《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现行法律中没有假冒保健食品的明确规定,而该特别规定的第三条第一款提到的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比较符合本案违法情形。因此,应该适用《特别规定》,且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观点三: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查验资质材料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有相关内容:“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不过,根据该规定第二条“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食品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理应优先适用。持该观点者认为:本案中,药房在采购时,如果查验了上家资质,特别是该假冒保健食品的合格证即检验报告,那么进货当时就能发现产品有问题。     观点剖析     1.第一种观点对《食品安全法》中标签真实性理解有误,“含有”二字可以推测出立法原意是指经审批的合法产品,其标签与批准内容不一致,有虚假或夸大成份。且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只为产品的外在形式,本案中实际上是产品的内在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因此不能只关注表象而忽视内在。     2.第三种观点也有些牵强,产品能造假,产品的检验报告也可以造假,经营者无能力也无义务甄别检验报告的真伪。     并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处罚,只能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销售假冒产品却只进行警告,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     3.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本案具体情形。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帝王规则,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管理主体,理应倡导平等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以等价交换,讲究诚实信用。作为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依据的行政法,自然包含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这一基本要求。因此,“法定要求”必然有“不卖假货”的内容。     从法理上说,本案应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但实际操作中,起点5万元的罚款往往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对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处罚额度有点偏高,行政相对人会有明显的抵触情绪,给一线执法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健全保健食品管理的法律体系,使立法与现实生活更加契合,是执法人员的迫切愿望。     从法理上说,本案应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但实际操作中,起点5万元的罚款往往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对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处罚额度有点偏高,行政相对人会有明显的抵触情绪,给一线执法工作带来困难(作者:汪明丽­)
网站声明: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在已经有0个对此文章发表过评价0个人发表过求助问题查看所有评论
请正确输入正确电 话
    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对以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如您有意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
中国虎网纳您良言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布信息,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注意产品功能表达,杜绝虚假违法广告,产品功能夸大宣传。
业务电话:010-53399568 手机/微信:14700496243
客服微信:14700496243
  :本网站为专业的医药招商代理平台,不出售任何药品,买药请到当地医院咨询,请不要拨打以上电话,谢谢合作。
  为了使您更方便的找产品本站开通了全国医药代理商联络QQ群:(群①:62942367 群②:54524537 群③:104496983)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2012273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经营性-2015-0001
虎网医药招商网(www.tignet.cn)版权所有,谨防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