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虎网 2013/3/2 11:43:03 来源:
未知
2012年,药品招标采购的话题持续热议,有五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现行招标制度只招标,不采购;二是企业公关成本的增加;三是中标后采购的药品质量;四是药品流通秩序,原有机制导致医药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招标和促销环节的商业贿赂依然无法杜绝;五是“以药补医”扭曲了医疗机构的价值取向。笔者以为,此五点明确指出了当前药品招标的结症,也指出了今后完善的方向。
2012年10月召开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指出,未来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重点三个转变——从注重平台建设向深化机制创新转变;从注重降低药品价格向注重药品质量价格综合效果转变;从注重药品招标向注重采购合同履行和药品使用转变。
可以预判,未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等,依然是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内容。
综合分析近两年各地的基本药物招标、2012年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的非基本药物招标(新疆、甘肃、青海、海南、总后、安徽等),以及目前各省正在进行的招标方案讨论,笔者将“十二五”期间我国药品招标的趋势和特点总结如下。
新年十大预判
1.“双信封”应用范围再扩大
国家要求基本药物采用“双信封”招标,经过1年多的各地实践,虽然发现此方式依然不完善,但其优点逐渐被行业认可。
随着青海在非基药的招标中成功运用此方法,以及浙江、湖南、广西的高值医用耗材采用此方法,“十八大”后安徽县级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同样采用此法,还有浙江、北京等地的讨论稿中也采用此法,可以预判,未来“双信封”的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2.降价仍是主题
药价虚高现象依然普遍,降价依然是未来药品集中采购的主题。
近年来政府出台多项价格管控政策,如医保品种的分批降价、成本价调查、管制药品最高零售价、管制流通环节的加价率、管制医疗机构的购销加价率、实施差别加价、实施零加价、三控管价格、药品招标采购以省为单位、招标限价、禁止“二次议价”、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禁止折扣、管制单处方开药量和均次费用、管制药占比、严打回扣等商业贿赂、收支两条线、两票制等,结果都差强人意。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依然是医改重点,物价部门依然会继续通过降低药价来实现此目标,招标也会以此为重点,药价水平将继续走低,但降速或将放缓。
3.限价或将趋严
过去招标的限价主要参考本省近1~2年的中标价格、零售价格等作为限价依据,后逐渐过渡到参照周边数省。从近两年情况看,参考省份的数量越来越多,甚至延伸到参照全国中标价格。
如北京、总后、江苏、广西、甘肃、贵州、四川、浙江等省市和地区,还提出了在采购周期内如果其他省中标价低于本省,采购人有权动态调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价格的新要求。
4.按剂型招标成主流,合并剂型组为趋势
分析之前的剂型分组和目前的剂型分组,发现有进一步合并的趋势。
如福建八标规定的“口服常释剂型组”包括普通片(含素片)、肠溶片(含肠溶薄膜包衣)、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口服泡腾片、口崩片(对特殊人群的用药单独划分竞价组)、含片舌下片、咀嚼片、异形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等分为一组。这一组剂型,在河南之前的招标中被分为16组, 广东之前的阳光采购中被分为9组,总后的招标中被分为5组。
5.基药与非基药招标进一步联动
基药在县级县以上医疗机构规定使用金额和比例的范围,将随着医改推进将越来越多。2011年作为医改试点桥头堡的安徽省出台了卫药秘[2011]806号文规定: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9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15%;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95%,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0%。从规定看,实施力度较大。
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市明确规定,包括江西、吉林、河南、四川、青海、山东、河南、贵州、安徽等九省,随着基药全终端时代的到来,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招标未来一定走向一体化。
6.药价加成管制或调整
新医改“十二五”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工作重点是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收费制度的改革,此改革的思路是规定好医院的收费价格,医院可通过减少降低诊疗成本继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标。此思路如果应用到药价管理上,或将改变目前的药品加成政策,即只管最高零售价格。
最近讨论的放开“二次议价”、回扣从暗到明,也许是一个机制改变的政策信号。
7.药品质量抽检和飞行检查日常化
质量监管是药品质量保障的有力手段,加强质量监管不仅包括生产前、生产中,还包括使用中。未来国家将加大力度进行质量的管理,逐渐将监督检查日常化、信息化。
目前药品质量监管存在的如下问题将逐一解决:一是人力配置严重不足;二是派驻质量监督员、自查自纠机制待改善;三是监督部门的监管权利存在法律界限不明确问题;四是监督处罚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是需继续提高监管效率;六是管办不分和地方保护主义削弱了监管的力度;七是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执法的公正性要继续提高;八是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要继续加强。
8.“二次议价”试点增多
《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根据改革需要,在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意味着目前像深圳“二次议价”的试点、重庆药交所议价的机制等做法,政府采用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笔者以为,“二次议价”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手段,也是使暗回扣转明的唯一手段,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机构的比例越来越高,预判未来此种方式有星星之火燎原之势。
9.细化并科学评价企业质量保障能力
坚决反对以质量之名行高价之实的行为,端正药品招标中的质量导向。
具体而言,技术标标准从注重药品的质量层次划分转变为对企业质量保障能力的评价。完善“双信封”技术标标准的设定。在对质量保障能力的评价中,要用可以反映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要素,合理确定各个要素的权重;采用可量化指标,减少主观评价。
可参考的量化指标包括:企业的国际质量认证、新GMP认证、产品的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金额、行业排名、品牌、不良记录情况、社会责任、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的成长性、企业的财务状况等。
10.符合各类新标准的企业将获益
坚决打击制售假药行为,杜绝合格假药。标准的缺失和滞后、标准的要求过低等,是“合格假药”存在的条件。完善和提高国家和地方药典标准、质量检测标准,可使其失去生存的土壤,新版GMP、GSP将提高行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抬高门槛。相信未来招标中,通过新GMP、GSP和国家药典新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将率先受益。
宏观航标指向
上述政策的方向和趋势,需要宏观医药体系改革的保障,笔者预测影响药品集中采购的宏观政策将有以下变化。
1.市场机制作用加大
政府是方向的指引者、原则和标准的制定者、监督的执行者而非主办者,过分行政干预是对市场规律的践踏。市场竞争的法则是优胜劣汰,质优产品不是规定和招标出来的,而是竞争出来的。
2.让医疗机构有参与改革的意愿与动力
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药品不论如何招标,其使用都是通过医院进药、医生开药实现的。药品加成管制意在调整医疗机构的采购和使用导向,改变“以药补医”,而实际上,在补偿机制不完善、国家财力不足等客观原因下,加成管制只会降低医疗机构对医改的参与度,在现阶段适得其反。
取消药品加价率管制,不是取消药品加成,只管最高价格也不同于是上世纪90年代的只定最高零售价格,关键是要对最高零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3.建明折扣机制
暗回扣是质量和价格的最大隐患,向暗回扣开刀,抓住了药品购销中的要害。暗转明不仅是改革的进步,更是改革的智慧,需要配套政策支持。
经过十几年的招标,对于临床常用药品的价格,国家和各地已能做到心中有数,可以此为依据,制定医疗机构的最高零售价,医疗机构在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自主确定销售价,实际采购价由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商自主谈判确定,将回扣一步步由暗转明。
4.健全质量监督体系
药品招标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假劣药,不是招投标制度之过,而是监管机制的缺失、处罚机制的失灵。监管的威严就是使企业尊重质量的尊严,严格的法规和执行使之不敢犯。
5.建行业诚信体系
突破道德和社会责任底线或者没有底线,是企业和企业管理者诚信和良心的沦丧。如果每一家企业都能严格自律,都能严格执行新GMP、GSP、国家药典等标准和规范,都把为人类健康作为企业责任,有对生命和健康损害的畏惧,都从我做起,那么质量问题就不会频繁出现。
6.打击制售假劣药
如果一经发现生产假劣药,则法律宣告企业关门;一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危害,则制度使其倾家荡产,那么假劣药和质量事故出现的几率一定会大大降低。
7.打击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的存在扭曲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价值观,使利益成为生产、经营、药品使用的“指挥棒”,如不严格打击,将危害行业健康发展。
8.消解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实则地缘文化和关系文化的泛滥,坚决不能让地方保护主义将成为质量问题企业的保护伞。
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内容,依然是2013年药品集采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