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将建立湖南省药品安全“黑名单”,企业或责任人一旦“上榜”,将在公布展示两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8月发布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5月3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该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在该省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如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企业,一律纳入湖南省药品安全“黑名单”:
一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二是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三是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是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五是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是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是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另外,《细则》还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一并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凡是确定为湖南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均在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上的“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予以公布,公布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后,“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药品安全“黑名单”将转入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的“湖南省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社会公众可以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