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限麻令”,规定药店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登记姓名和身份证号。但一方面药店对感冒药施行“实名制”新政不够重视,执行力度不足,“标准登记”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公众对此也存在诸多误解,甚至对药物的安全性产生怀疑,药店与患者“双不适应”的现状引发了行业的极大关注。
前不久,由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倡导,并授权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市场营销专业委员会实施的“标准登记,规范用药”药品零售行业倡导规范管理行动在全国40个城市、上万家药店中陆续开展,历时6个月。组织机构将根据购买者身份证的登记数量和质量,评选出模范个人和药店给予表彰,并授牌认证该药店或优秀药师,旨在规范我国药品零售行业管理,提升药店店员“标准登记,规范用药”意识。
实际上,感冒药“实名制”的推出,一方面是确保真正的患者能够得到合理用药;另一方面,通过实名制加强对感冒药购买者的限制,又能杜绝一些违法分子非法购药,对于通过利用感冒药炼制毒品的不法行为,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购药实名制并不是中国独创的。美国早于2006年就开始严格限制销售含麻黄碱类的药品,目前美国有41个州采取了限售措施——要求将含麻黄碱类药品作为准处方药对待,购买人需要通过执业药师的许可,并记录个人信息。
其实,我国对含麻黄碱药品的销售已经实施了若干次限制。2008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曾发布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明文要求含有麻黄碱成分的药品一次性出售不能超过5盒。然而从实际调查看,这一要求实施到今天,在很多地方仍是一纸空文。如果连限购数量都没有完全做到,那么购药实名制的效果就更得打一个问号了。
笔者以为,感冒药“实名制”在我国很难发挥相应的作用,承担不起禁毒之重任。一方面,时下药品销售还没有建立联网机制,监管部门很难对药品购销进行实时管控,如果医药企业有意逃避责任,规避风险,绕过购销这一环节,进行体外循环并非难事;另一方面,即便企业能够遵守这一规定,但如果销售者和购买者共同联手,实名制的作用也会消于无形。
因此,要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分子利用市场上销售的药品炼制毒品,一方面,有关部门必须在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建设,强化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在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管,尤其是加强对零售药店购销的监管;另一方面,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毫克的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规定落到实处。凭处方销售麻黄碱类感冒药,不仅能减少这类药品的市场销售泡沫,而且还将降低市民家庭盲目备用药品造成的浪费,同时抑制犯罪分子利用其进行犯罪活动,可谓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