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虎网医药网 > 医药资讯 > 今日新闻 > 医生为企业收集四期临床信息可收钱

医生为企业收集四期临床信息可收钱

中国虎网 2013/10/30 0:00:00 来源: 未知
  
生意社10月30日讯 “关于制药企业开展四期临床的规范,我们已经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报给了国家药监总局。医护人员在帮助制药企业收集信息的过程中,收取合理的报酬,不应该定性为收受贿赂。”10月29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发委员会(RDPAC)执行总裁卓永清透露。
 
  事实上,此前大量外资药企便在国内开展四期临床工作,并将这项工作异化为向医生支付回扣的一种手段。
 
  10月29日,RDPAC、医保商会、化药协会、中药协会等医药行业九大协会联名对外发布《中国医药企业伦理准则》,试图通过推行新的行业规范,挽回医药行业因葛兰素史克(GSK)事件而造成的负面影响。
 
  10月28日,上海医药高管在上药三季度业绩情况说明会上表示:受GSK商业贿赂事件的影响,上药调整了分销业务中外资品种比重,更多引入了国产的相关药品,从而使公司第三季度销售毛利率上升。当市场已经开始“用脚投票”时,伦理准则的推进是否能摆脱“一纸空文”的境地?
 
  RDPAC医药代表的考核者
 
  GSK事件曝光后,RDPAC一度饱受压力。外界质疑其会员企业严重违法,协会疏于督导;外资药企则认为RDPAC在事件处理上未发声,没能代表药企利益。
 
  RDPAC最早始于1995年,是国际药品制造商协会联合会的成员,属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2004年,RDPAC正式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的药品专业委员会,其会员多为跨国制药企业。RDPAC的最主要工作之一是在2006年底推出了“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所有在华外资药企的医药代表,都需要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RDPAC至今已为中国培训了46000多名医药代表。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持证的医药代表并未能给中国的医药销售环境带来多大的改观,除了需应付RDPAC考试之外,组织会议、旅游、塞红包、给回扣,仍是医药代表们重要甚至主要工作。
 
  然而,医保商会副会长许铭介绍:“在与APEC成员国医药领域的专家讨论时,大家竟一致提到了需要加强监管的学术会议、给医生提供休闲娱乐、赠送礼品等行为。可见这是一个超越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的现象。”
    
中国药促会执行会长宋瑞霖也表示:“医生若无法和富创新力的制药企业接触,不了解最新的科研成果,就无法接触到新的医疗理念,最终会影响疾病的治疗。”药品的推广必然带有商业目的,宋瑞霖认为只要在合理范围之内即可。《中国医药企业伦理准则》以2011年9月在墨西哥城发布的《墨西哥城原则》为蓝本,对医药购销行为中的促销、学术会议、娱乐休闲、礼品、培训、样品、临床试验等16个领域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如要求“对医务人员提供的任何赞助行为都禁止以开处方、推荐或推广药品为条件。”
 
  作为《墨西哥城原则》的签订方,中国在推广原则方面做得并不到位。今年3月20日,国内几大医药类协会才算正式组织了一次伦理准则的研讨会,华北制药(600812,股吧)、双鹤药业、上药、复星医药(600196,股吧)等国内企业参与。正是GSK事件的爆发,才促使相关方加速了《中国医药企业伦理准则》的出台。现有的准则文本是在今年7月18日才最终确定的。许铭表示:“如果这个准则早出来半年,或许不会出现GSK事件。”
 
  四期临床异化为支付回扣待规范
 
  《伦理准则》中对于临床试验明确要求,所有由企业出资或提供帮助的临床试验(第1至4期),应确保其有利于患者或新药研发。企业必须确保其研究成果发布的透明性和可靠性。
 
  卓永清透露,药监总局授意之下,RDPAC已完成国内四期临床的首部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已送交国家药监总局。RDPAC的核心观点是,四期临床中医护人员参与收集信息,获得合理报酬是正当的。
 
  GSK事件之后,赛诺菲等公司也被曝出涉嫌向医生行贿,而涉事公司则纷纷辩称,媒体所报道内容仅为公司正常四期临床活动,向医生支付一定报酬是国际惯例。
 
  “四期临床”一直是医药领域的一个模糊地带,大部分国家法规要求新药上市之前进行三期临床试验,分别验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等。四期临床是药品上市销售后,对其副作用和疗效的监视过程,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强制要求进行。四期临床在中国并不是必须项,国家药监总局仅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要求:不进行四期临床的药品不予再注册,而在实际操作中,再注册管理很松,因此四期临床在国内几乎处于监管空白。大量外资药企便以它们在海外市场的经验,在国内开展四期临床工作,并将这项工作异化为向医生支付回扣的一种手段。
 
  按照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四期临床试验是否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后实施,全过程是否需要密切的监管,四期临床“试验费用”合法化后如何规范,这些都是政策制定需要考虑的问题。
 
  相对而言,商务部主管的医药流通领域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手段更多一些,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巡视员温再兴10月29日表示:“商务部已经在全国建立医药购销领域不良单位的记录数据库,将收集各种医药企业的不良记录。数据库资源主要供政府决策,适当时候将向社会公开。”
网站声明: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在已经有0个对此文章发表过评价0个人发表过求助问题查看所有评论
请正确输入正确电 话
    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对以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如您有意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
中国虎网纳您良言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布信息,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注意产品功能表达,杜绝虚假违法广告,产品功能夸大宣传。
业务电话:010-53399568 手机/微信:14700496243
客服微信:14700496243
  :本网站为专业的医药招商代理平台,不出售任何药品,买药请到当地医院咨询,请不要拨打以上电话,谢谢合作。
  为了使您更方便的找产品本站开通了全国医药代理商联络QQ群:(群①:62942367 群②:54524537 群③:104496983)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2012273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经营性-2015-0001
虎网医药招商网(www.tignet.cn)版权所有,谨防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