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1月14日讯
各市(州)物价局(发改委)、县物价局(发改委),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
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规定,结合我省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情况,现制定公布《贵州省定价药品目录》,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定价药品的范围、形式和内容
(一)定价范围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除外)。
2、增补进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贵州省医保目录")的药品。
3、增补进入《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贵州基药目录")的药品。
4、以上目录范围内的民族药和中药饮片。
(二)定价形式和内容
列入本目录的药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流通差率及价格备案管理。零售价格的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由贵州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实行流通环节差率管理的药品(二类疫苗、中药饮片),经营者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差率前提下,按照规定的计价公式制定销售价格。实行价格备案的药品(医院制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向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二、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管理
本目录公布后,对列入我省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局将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参考药品集中
采购价格和零售
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国家或我省原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经营者须向我局申请制定价格。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中药饮片只控制零售作价差率,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医疗机构制剂和二类疫苗分别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未列入国家和我省定价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以及标注以"天然麝香"及"天然牛黄"入药的中成药,实行市场调节价,由
企业自主制定价格。退出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原公布的价格一律废止。经营者必须按要求做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三)《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贵州省定价药品目录》将作相应调整,调整范围和时间以我局公布为准。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8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贵州省定价药品目录》公布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贵州省定价药品目录2013年版.xls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