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虎网 2015/11/16 0:00:00 来源:
未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11月14日发布《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下称《意见》)称,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加快具有 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将对新药、临床急需或质量疗效明显改进药品优先审批 。
《意见》称,对在预防、诊断和治疗方面具有优于已有治疗手段的药品注册申请,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注册申请,以及解决临床急需的药品注册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
新药
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创新药;预防和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及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新药注册申请;体现中医药治疗优势,并且在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中药新药注册申请。
临床急需或质量疗效明显改进的药品
1.儿童用药品和针对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的药品注册申请。
2.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注册申请,具体品种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商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
3.使用靶向制剂、缓控释制剂等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可以明显改善治疗效果的药品生产上市申请。
4.已经受理的临床急需且专利到期前3年的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生产申请。
5.国内申请人在美国或欧盟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在国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美国或欧盟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上市且通过了其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
6.申请人撤回已受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改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重新申报的补充申请。
7.将进口的新药转移到境内生产的注册申请。
优先审评审批的程序
(一)申请人主动申请。已经受理的申请,由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的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说明品种信息及理由。尚未申报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优先审评的申请及专家推荐材料。
(二)药审中心审核确认。对申请人提交的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由药审中心审核并将拟定优先审评的品种具体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即优 先进入审评程序;对公示品种提出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异议表见附件2)。药审中心在10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并通 知各相关方。
(三)药审中心对列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按照接收时间优先配置资源,在申报前经过充分的沟通交流且申报资料规范、完整的前提下:
1.对于新药的临床试验申请,重点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对安全性风险的控制等内容。加强临床试验申请前及过程中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申请人需 将临床试验申请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送药审中心。药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组成审评团队。对符合条件的,于30个工作日内约请申请人进行沟通。沟通结果 以当场形成的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在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及时提交试验结果及下一期临床试验方案。药审中心在接到报告后,于30个工作日内 与申请人沟通,决定是否转入下一期临床试验。对于试验结果显示没有优于已上市药物趋势的品种,不再予以优先。会议交流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2.对于新药的生产注册申请,在完成Ш期临床试验后由申请者提出。申请人需同时提供由中国药学会和中华医学会相应专业委员会委员(各3名)独立撰写 的推荐意见。专家意见将在药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药审中心接到申请后,如有异议或需补充内容,于4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者当面交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 项。如无异议,20个工作日内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和申请人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于药审中心通知发出后 2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结论需于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送药审中心。现场抽样检验的样品,5日内送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根据检验项目要求不 同,在最长不超过90日内出具检验结论。
3.对于仿制药的注册申请,药审中心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即通知核查中心和申请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及样品检验按上述时限进行。如有异议,具备条件的,在4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进行当面交流,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并书面记录议定事项。
(四)药审中心在收到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后5日内完成“三合一”综合审评报告,3日内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批。对于“三合一”过程中出现需要重新审评的情况,则根据具体情况优先安排审评工作。
(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接到药审中心报送的审核材料后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对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对解决临床需求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药,申请人做好准备工作后可随时提出与药审中心当面沟通的申 请,审评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会议交换意见。应建立临床试验阶段的沟通会议制度,指导并促进新药临床试验的进展;如果根据早期临床试验数据,可合理 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且较现有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优势,允许在完成Ⅲ期确证性临床试验前有条件批准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