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虎网 2016/3/14 0:00:00 来源:
未知
由于技术要求高、投资大、研发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医药创新在全世界都是一件难事。今年全国“
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就加快医药创新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医药创新受到制约“我国创新创业环境,包括医药领域的创新环境经越来越好。近年来,国家对医药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创新氛围、园区建设、市场环 境等都在逐步改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新药研发上市直至产业化推广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在招标、医保等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全国人大代 表、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列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年来,我国新药自主研发实力不断增强,研发出一批高质量新药,国产创新药的上市迫使进口药品的价格降低,从而减轻了医保资金压力,也给患者及家庭减少了负担。”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全国人大代表、泰州生物医药高 新区党工委书记陆春云也坦言,新药获批后未能及时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尴尬现状尚未得到改善。“一方面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普通民众想要以较低价格使用新药依 然很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临床使用的制约作用明显,国产新药的销售不能上量,很难短时间内收回研发成本,造成了不少医药企业不敢在新药研发领域加大投入, 从而挫伤了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陆春云说。
据了解,当前我国药品的国家医保报销目录是在2009年制定颁布的,至今已有7年,在此期间研发上市的新药没有机会进入报销目录。
对此,陆春云表示,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新药从上市到获得最终报销许可的时间是半年到1年,而德国和英国只需要1个月。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政策机制。
“目前,国内药品招标没有全国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医药企业需要在各个省(区、市)分别应标,非常耗费人力物力。而且,当下在省(区、市)级招标的基础上 又出现地级市及医院联合体的二次议价。丁列明认为,这一方面使省(区/市)级招标失去了严肃性,同时又进一步增加了医药企业的应对成本。而且,该种招标和 议价只管压价,没有相应的采购量承诺。
对此,陆春云认为,不能进入医保报销目录,意味着招标存在一定困难。未经招标不得进入医院销售的制度,以及国家医保报销目录更新滞后、覆盖品种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医药创新的重要因素。
改革机制促创新
针对招标难题,丁列明建议,应在国家层面成立多部委联合的高值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对于创新性药品通过谈判确立全国统一的公立医院采购价,一旦价格确定, 各省(区、市)直接参照执行,不再进行二次议价。同时,在经过科学的药物经济学评估基础上,再确定合理的医保支付价,为医保目录调整预先做好铺垫。此外, 价格谈判机制应包括常规谈判和临时性谈判,常规谈判2-3年一次,对前一次谈判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临时性谈判可为半年一次,针对在此期间新上市的品种确 定合适的采购价。
针对医保目录问题,丁列明建议,应改革医保药品目录遴选机制,打破僵化的周期性调整。对于创新药,尤其是临床急需而此 前或缺乏、或打破国外垄断的医药产品,一旦临床获批上市,应尽快组织专家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估,在上市一年内(完成上市后安全性观察)尽快纳入医保报销范 围。“该过程可与国家价格谈判联动,以避免各地招标进院等各种地方性政策的干扰,确保新药纳入目录后能尽快实施,以造福公众,激励创新。”丁列明说。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华海药业(600521,股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保华则建议,我国应滚动更新医保目录,将更新周期缩短至一年,并严格执行,以此确保当年上市、临床急需的药物能及时为患者所用;对于创新药物,甚至可以考虑批准上市后自动纳入医保目录。
针对新药研发投入大、周期长,上市之初定价较高的现实,陆春云建议,国家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创新药物共同付费制度,经协商谈判,调整患者自付比例,让企 业、医保和个人分担费用。“现行医保目录内药品采用按比例报销,导致原本价格相差较大的同类品种自付部分相差无几,从而变相促使临床和患者选用贵药、进口 药,造成原本并不充裕的医保资金的压力更大。”陆春云表示,应引入价格谈判机制,同类品种以总治疗费用低者作为医保目录首选,从而促使医药企业提供更多质 优价廉的品种。对已上市的创新药物,尤其是解决重大疾病或填补市场空白、价格合理的创新药物,应该优先纳入医保目录。
建立风险基金增活力
医药创新需要技术、政策的支持,更需要大量资金补给,原创新药的研发往往意味着高投入、长周期。对此,丁列明建议,我国应积极引入更多专业风投的资金支持,以加快医药创新发展。
“美国硅谷并没有国内常见的土地和项目支持,以及人才奖励等优惠政策,其成功的重要因素是发达的风投和创投服务体系,以及人才与资金有效匹配。”丁列明认为,虽然我国投资基金日益增多,但并不敢过多投资医药领域的早期创业项目,而该阶段是医药初创企业最关键的时期,也是对资金需求最迫切的时期。因此,我国应鼓励建立真正敢担风险、更有作为的风险基金。
此外,丁列明认为,应建立对创新成果的政策性奖励机制,同时对医药产业可以参照软件行业适用“超3%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减轻医药企业创新的经济负担,并适当延长创新药的有效专利保护期,完善相应的配套
法律法规,真正推动医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