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虎网 2016/4/14 0:00:00 来源:
未知
信网4月14日讯2014年12月1日,朱先生的孩子在青岛市市南区教育第六幼儿园课外活动中摔伤,导致右手 右侧肱骨踝上骨折,虽然经过手术治疗,但三个月后孩子的手还是出现了肘内翻畸形的表现,并被青岛青大司法权威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为了弄清孩子是怎么摔 伤的,事发后他去幼儿园查看监控录像,但被告知出事地点是监控死角。由于幼儿园至今一分钱也没给,朱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对此,幼儿园园长告诉信网 (0532-80889431),他们现在一直积极配合法院和家长的工作,“是我们的责任绝不推脱。”
事故荡桥
课外活动孩子摔至骨折 肘内翻畸形九级伤残
朱先生告诉信网,他的孩子在青岛市市南区教育第六幼儿园上中班,2014年12月1日,孩子像往常一样进行课外活动,却不慎在玩荡桥时摔落,造成右手右侧肱骨踝上骨折。
孩子到底是怎么骨折的成了朱先生的心头病。出院后,他去找幼儿园索要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但园方称孩子出事地是监控死角。“游玩区是主要活动区域,怎么恰好出事的地方没有监控?孩子说当时在场的老师很少,并且院方也承认当时在场的老师是实习老师,没有教师资格证。”
朱先生告诉信网,虽然当时孩子骨折后手术很成功,但却在恢复期出现了手肘内翻的情况。“手术后三个月,我们去山东大 学齐鲁医院复查,孩子右手被诊断为右侧肱骨踝上骨折肘内翻畸形,并在青岛青大司法权威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需要尽早进行矫正手术。如果幼儿园尽到看护责 任,孩子就不会受伤。”朱先生说,目前已经花费3万元左右,但至今幼儿园一分钱也没给,于是将市南区教育第六幼儿园告上法庭,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已经立 案,还没开庭审理。
“法院希望双方庭外调解,各承担50%的责任,我坚决不同意,因为孩子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幼儿园在上课期间 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亦未履行其安全教育管理义务,才导致事故发生,幼儿园应该承担孩子出事的全部责任,并支付医疗费用及后续的矫正费用,共计26万 余元。
CT照片
园方:是我们的责任不会推脱
青岛市南区教育第六幼儿园的王院长告诉信网,“幼儿园确实安装了监控,但孩子出事地点是一个监控死角,因此并没有记录到孩子的出事过程。按照国家规定, 幼儿园孩子户外活动需要至少两名教师在场,而出事当天我们共有五名教师看护,其中三名是园方的正式教师,其他两名是幼儿师范学校学生来实习,因此并没有违 反国家规定。事发后我们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到医院。”
王院长称,目前该学生还在幼儿园就学,园方也在时刻关注着这名学生的各方面健康发 展,“发生这样的事情是谁也不想看到的,目前我们所有的证据都已提交法院,也一直在积极的配合法院和家长的工作,但法院判决需要走程序,我们希望家长能够 安心的等待判决结果,如果是园方的责任,我们绝不推脱。”
九级伤残认定
律师:当事人可举证园方过错
对于此事,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因为幼儿 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 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 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因此当事人家长应要注意收集幼儿园存在过错的证据,而幼儿园方面 也要收集自己尽到法定义务的证据。”
单律师个人也认为,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之间存在一个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园方应保护幼儿在幼儿园的人身安全。 文/信媒体记者 顾青青 图片由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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