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 措施 | 任务分工 | 负责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 创 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利用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方式,支持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运用和引导产业投 资、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创新产品研发、产业化建设等方面具有营利性、竞争性的项目,扶持具有创新发展能力的骨干企业和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下同) |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
2 | 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 | 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 | 2017年底前完成 |
3 | 研究制定国内短缺、有待突破的原料药重点产品目录,对目录中化学结构清晰、符合税则归类规则、满足监管要求的原料药,研究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医药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机制。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商务部 | 2016年底前完成原料药重点产品目录制定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关税调整工作 |
4 |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医药生产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并购、重组。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
5 | 支持创新产品推广 | 研究制定创新和优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7年底前完成 |
6 | 加大对创新产品的宣传力度,增强临床医生与人民群众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医药产品的认同度。 | 中央宣传部、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华社 |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
7 | 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端医疗装备应用推广。 |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7年底前完成 |
8 | 继续推动实施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十百千万工程”等),在部分省市开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进一步加大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推广力度,在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应用。 |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
9 | 鼓励医药企业与大型医院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 |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
10 | 健全政府采购机制 | 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完善招标采购机制,逐步将医药产品招标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 2018年底前完成 |
11 | 实行分类采购,科学设置评审因素,推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编码标准化,确保价格合理、保障供应、质量安全。规范竞争秩序,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 | 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 | 2016年底前完成 |
12 |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方法,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对价格虚高药品的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 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 | 2016年底前完成 |
13 |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制定完善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配备标准,严格控制财政性资金采购不合理的超标准、高档设备。 |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 2017年底前完成 |
14 |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国产药品和医疗器械能够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须采购国产产品,逐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国产设备配置水平。 |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 2016年底前完成 |
15 | 深化审评审批改革 | 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加强审评队伍建设,招聘有国际审评审批经验的专家学者。加大政府购买审评服务力度,加强技术审评协作能力建设,提高审评审批能力和效率。公开受理、审批相关信息,增加审评审批透明度。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 | 2017年底前完成 |
16 | 严格控制市场供大于求、低水平重复、生产工艺落后产品的审批,加快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科学申报。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 2016年底前完成 |
17 | 加快制定新型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技术规范。 |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 2017年底前完成 |
18 | 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基因检测产品等,按照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加快创新医疗服务项目进入医疗体系,促进新技术进入临床使用。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 2017年底前完成 |
19 | 加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推动药品研发与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2018年底前完成 |
20 | 鼓励开展药品委托研发、生产,逐步放宽药品文号转移限制,引导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减少同质化竞争和审评资源浪费。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7年底前完成 |
21 | 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 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着眼于药物创新、医疗器械核心软硬件开发、中医药传承、医药产品国际注册等方面的需求,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继续实施“千人计划”等引智工程,吸引海外产品创新、国际注册等方面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华创新创业。鼓励医药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 |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
22 | 以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为核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医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培养一批领军型医药企业家。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建设医药应用技术教育和实训基地,打造技艺精湛的技能人才队伍。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
23 | 完善医疗机构相关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办法。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合作培养医疗器械工程师等实用型技术人才。加强药学队伍建设,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促进安全合理用药。 | 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8年底前完成 |
24 | 鼓励设立创业创新中心等人才培养平台,加强协同创新。建立健全技术、技能等要素参与的收益分配机制,鼓励通过技术入股等形式,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 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 | 2017年底前完成 |
25 | 加强产业协同监管 | 完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医药企业沟通机制,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2017年底前完成 |
26 | 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产业运行监测分析、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行业信息发布。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 | 2016年底前完成 |
27 | 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落实企业产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体责任。健全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工作机制,建立药品退市制度。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 | 2017年底前完成 |
28 | 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完善药品短缺预警机制,动态掌握重点企业生产情况,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和水平。 | 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17年底前完成 |
29 | 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大飞行检查力度,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 |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
30 | 严格安全、环保监管,坚决依法关停不符合要求的医药企业。对化学制药企业要开展反应风险分析,进行正规设计,装备可靠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制药企业,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 安全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
31 | 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 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 | 2017年底前完成 |
32 | 整顿规范医药市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实施商业贿赂、暗中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 2016年启动实施,持续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