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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备案制再度被明确 300万人的选择题来了!

中国虎网 2017/3/29 0:00:00 来源: 未知

   今年2月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明确提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时隔一个月,国务院办公厅挂网发布《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再提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明确指出,要做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工作。

  在中国医药行业存在了近30年的“医药代表”以及与之相关的临床学术交流规范性的话题不断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这也意味着,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有望获得实质性的推进。

  300万医药代表需剥离药品销售

  据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医药行业销售费用平均占比为43.92%,这一数字也大大高出了全球创新药行业的平均水平。同样以2014年的数据为例,辉瑞、诺华、GSK、默沙东等跨国药企年报显示,其全球销售费用在24%~31%之间。

  高昂的销售费用成为限制是我国制药企业提升销售效率的障碍,这其中,药品回扣行为也被认为是推高销售费用的主因,成为我国医药行业长期存在的顽疾。

  2016年底,CCTV-13新闻频道在“新闻30分”栏目中就曾播报了《高回扣下的高药价》调查报道,曝光了医药代表与医生的诊内交易。报道称,调查发现医药代表拿到的提成是药品价格的10%,而医生收的回扣是药品价格的30%~40%。节目播出后,医药代表在大部分人眼中的形象就是贿赂医生从中牟利的推手,极不光彩。

  有医药代表透露,除了“给回扣”这样的办法,邀请医生去做讲座、开学术会议也是医药代表们常用的方式,实际上是变相地邀请医生吃饭、旅游。部分合规性审核严格的外企也想出各种办法,例如通过旅行社来洗钱,用组织项目、学术会议的名义将资金打入旅行社,然后洗出现金再用于支付医生和部分医院管理人员的贿赂费用。2013年葛兰素史克行贿事件就是典型案例。

  此前,39医药公社就曾发文,卫计委在上海8家大医院中抓到了违规医药代表,而涉事的医院大多是上海市知名的三级医院,其中包括中山医院、瑞金医院、仁济医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等。因而,有业内人士指出,只有将300万医药代表将与药品销售剥离,使之处于社会全面监督之中,才能彻底改变整个医药行业行贿环境。

  在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看来,医药代表行业的变化,跟我国长期缺乏医药代表的管理和约束机制有关。我国对医药代表不仅没有准入门槛,也没有一部公认的行为规范。现实中,医药代表成为一群素质不齐、手段灰色的“营销公关人员”的竞技场。

  多省份推医药代表备案制

  医药代表合规性考验引发关注。事实上,早在多年前,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就起草了《医药代表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不仅对医药代表的基本职责做了明确规定,还对其从业资格进行了限定。而对医药代表实行备案管理,一些省份也有过尝试。

  2007年,安徽省发布了《关于对药品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皖食药监办〔2007〕218号)和省局《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管理指导意见》(皖食药监市[2012]217号),各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在网站公示备案情况。

  山东省自2008年5月10起,启用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系统 ,但在2016年1月11日嘎然终止。2016年1月11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取消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管理的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经研究决定取消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2016年5月13日,湖北省发布《关于实行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需要登记报告的人员为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的人员,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

  由此可见,我国医药代表备案制一直处于不断调整建设中,但仍有诸多细节需落实到位。

  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谢启麟谢启麟此前曾建议,医药代表作为职业的一个类别,应该有一个资格认定或者是准入门槛,门槛不用设得太高,但是必须有一个准入的概念,包括培训、资格、资质等。同时,医生和医药代表之间应该要制定相关的行为操守,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这样医药企业对提高医师执业水平也能提供一定的帮助,同时也使医药代表这一职业能够更健康、规范地发展。

  在39医药君看来,《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做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工作,可以更为明朗的摸清目前医药代表的真实情况,与之前行业内鱼龙混杂的情况相区分,对行业进行较好的整顿和梳理,对医药代表进行更多的规范,敦促医药代表“转型”。而“医药代表”则应主动顺利行业改革潮流,尽早完成自身职业规划及角色转变,迎接政策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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