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虎网医药网 > 医药资讯 > 健康家园 > 吉林女子吃医生自制中药丸后中毒身亡,检方决定对医生不起诉

吉林女子吃医生自制中药丸后中毒身亡,检方决定对医生不起诉

中国虎网 2017/12/8 0:00:00 来源: 未知

     吉林省白山市女子陈雷红因为背痛,服用了吉林某医院副院长韩某自制的中药药丸,后乌头碱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认定,韩某制药时未经了解药物所含毒性,因为疏忽大意导致陈雷红服用后抢救无效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近日,抚松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抚松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认定韩某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证据不足,导致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陈雷红的家属则表示不服,认为陈雷红的死不是过失或意外。12月6日,家属委托的律师王常清告诉记者,家属已经向白山市检察院申诉。

  女子服用医生自制药丸后中毒身亡

  陈雷红是白山市一名搞建筑工程承包的女商人,2016年9月19日,白山市抚松县警方接到报案称,陈雷红在某医院服用中草药后出现身体不适,经白山市抚松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莲(化名)是陈雷红多年的朋友,她告诉记者,她和陈雷红事发头天晚上就住在韩某所在的医院,自己住在医院宾馆,陈雷红住在韩某宿舍,陈雷红和韩某是情人关系。9月19日早上她到韩某宿舍,陈雷红说背疼好几天了,韩某就给陈吃了一个药丸。后来陈雷红说难受,张莲就打电话给韩某。张莲说自己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也陈述了上述情况。

  当天,陈雷红经医院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尸检鉴定报告记载的韩某所在医院抢救记录显示,2016年9月19日8点15分,陈雷红口服韩某自制的含有川乌、草乌等含有乌头碱的中药。

  8点30分,陈雷红出现口唇麻木、心慌,考虑诊断为乌头碱中毒。后来,陈雷红时有神志不清、呕吐等, 到了11点25分,陈雷红病情仍不见好转,转到抚松县人民医院。

  11点50分陈雷红进入抚松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时,陈雷红已经“心音消失,呼吸消失,颈动脉波动消失”。

  至当日16点27分,陈雷红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为药物中毒。

  尸检鉴定报告称,陈雷红发病症状符合乌头碱中毒的症状,其心腔血、胃内容物等均检出乌头碱成分,说明系因服用含有乌头碱药丸后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韩某是其所在医院的副院长。公开资料显示,韩某从事中医工作20余年,曾是白山市第七届人大代表。《吉林人大》杂志2013年6月的一篇文章介绍,韩某1991年被分配到这家医院工作。韩某还担任过白山市某中医院院长。

  文章称,韩某连续多年被授予白山市科教英才、“白山市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白山市第二批创业先锋”称号。近年来,又被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吉林省医院管理先进个人”,被吉林省委、省政府授予“吉林省第九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检方不予起诉:认定故意或过失的证据不足

  案发后的2016年9月22日,白山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市人大代表韩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同日,韩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三天后的9月25日,韩某所在医院与陈雷红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书显示,患者陈雷红在该医院接受疗养期间,服用了由该医院韩某医生提供的治疗热痹症类中药,产生中毒性反应,经医院抢救无效导致死亡。医院基于医疗事故,赔偿陈雷红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0万元。

  抚松县检察院11月6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抚松县公安局经过侦查,2017年4月27日,以韩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抚松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抚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韩某给陈雷红服用的药方系韩某自制,该药丸含雪上一枝蒿、川乌、草乌等23味中药成分,韩某身为医生,在制药过程中对雪上一枝蒿、川乌、草乌所含毒性未经过了解,制成药丸给陈雷红服用,因韩某的疏忽大意导致陈雷红在服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抚松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认定韩某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证据不足,导致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陈雷红家属称,韩某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中医大夫,熟知各种药物的药性和各种制药的流程,并且韩某与陈雷红是情人关系,陈雷红的死不是过失或者意外。张莲称,没发现二人有矛盾。记者多次联系韩某未果,抚松县公安局承办此案的一名警官称,案情不便透露。

  陈雷红家属委托的律师王常清告诉记者,家属已于11月15日递交了申诉状,向白山市检察院申诉。12月6日,抚松县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证实,已收到陈雷红家属提交的申诉状。


 

网站声明: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在已经有0个对此文章发表过评价0个人发表过求助问题查看所有评论
请正确输入正确电 话
    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对以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北京虎网纵横广告有限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如您有意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
中国虎网纳您良言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布信息,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注意产品功能表达,杜绝虚假违法广告,产品功能夸大宣传。
业务电话:010-53399568 手机/微信:14700496243
客服微信:14700496243
  :本网站为专业的医药招商代理平台,不出售任何药品,买药请到当地医院咨询,请不要拨打以上电话,谢谢合作。
  为了使您更方便的找产品本站开通了全国医药代理商联络QQ群:(群①:62942367 群②:54524537 群③:104496983)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2012273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经营性-2015-0001
虎网医药招商网(www.tignet.cn)版权所有,谨防假冒